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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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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表定法[1]

  表定法是指保險人對每一具有相似風險的類別規定若幹客觀標準,然後依據標準情況下的風險程度制定出來,並以表格形式列示的一系列費率。

  當投保人投保時,核保人員以實際投保標的所具有的風險與原定標準相比較,若其條件比原定標準好,則按表定費率減少一部分;反之,則做適當增加。在確定費率時通常要考慮建築物結構、占用性質、消防設施、周圍環境狀況、保養情況等。表定法一般用於性質較為複雜的工商業風險,如火災保險。例如,建築物火災保險,以磚造、具有一般消防設備的建築物為基礎,對影響建築物火災的四大因素——用途、構造、位置、防護設施分別確定調整幅度表,並規定調整幅度至多不超過基礎費率的15%。

表定法的優點和缺點[2]

  表定法的優點:

  第一,它適用於程度不等的風險和各種規模的投保單位。

  第二,它可以鼓勵被保險人加強防災防損。因為費率的高低決定於客觀標準的規定,如果防災防損搞得好,則可規定平均風險以下的客觀標準,釐定出較低的保險費率;反之,則釐定出較高的費率。

  表定法的缺點:

  表定法制定費率的費用較高,不利於保險人降低保險成本;同時,表定法只註重物質或有形的因素,而忽視了人的因素,在實際運用中靈活性太大,業務人員往往在競爭激烈時,為爭取承保業務而過度地降低費率,不利於保險財務的穩定和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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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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