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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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賠償請求人(Claimant For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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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賠償請求人[1]
行政賠償請求人是指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執行職務而受到損害,請求國家予以賠償的人。一般,行政賠償請求人就是受違法行政行為損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如果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代為申請;如受害人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也可以成為賠償請求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
行政賠償請求人的資格[2]
行政賠償請求人的資格是指某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充當行政賠償請求人所應具備的條件。明確行政賠償請求人的資格,一方面是為了防止濫用行政賠償的請求權,減少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另一方面,行政賠償請求人的資格問題也直接影響到相對人行使請求權範圍的大小,制約著行政賠償救濟制度所發揮的作用。
依照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賠償請求人應具備以下幾方面的條件:
1.行政賠償請求人必須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並造成實際損失的人;
2.行政賠償請求人所受損害與所訴的行政違法行為存在因果關係;
3.行政賠償請求人所提出的請求事項屬於行政賠償的受理範圍;
4.行政賠償請求人具有行為能力。
行政賠償請求人的範圍[2]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以及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有權要求賠償;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行政機關撤銷、變更、兼併、註銷,認為經營自主權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請求,原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對其享有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具有行政賠償請求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