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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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延續是指在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後,延長行政許可的有效期間。
一般來說,行政許可證件是有期限的,被許可人只能在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內從事許可活動,行政許可超過有效期的,從事行政許可的有關活動便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因此,被許可人需要在有效期屆滿後繼續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向行政機關申請延伸行政許可的有效期。根據本法的規定,被許可人需要延伸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被許可人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行政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如果行政機關逾期既沒有作出准予延續的決定,也沒有作出不予延續的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相關法律,推定為行政機關准予延續。行政機關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作出答覆,可以產生兩種法律後果。在行政法理論中,將行政機關沉默推定為批准申請的,稱為默視批准;將行政機關沉默推定為不批准申請的,稱為默視駁回。何種情形產生默視批准後果,何種情形產生默視駁回後果,需要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從有利於促使行政機關對申請及時作出答覆,使申請人的法律地位早日得以確定的意義上來說,默視批准具有積極意義。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延續行政許可的申請後,應當依法及時審查,併在行政許可有效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行政許可的決定,以便被許可人在職得行政許可後能夠持續、穩定地進行生產、生活。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仍然符合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的,可以作出准予其延續行政許可的決定或者在有關行政許可證件上加註說明。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不再具備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的,可以作出不予延續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但是,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延續的理由、法律依據並告知其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