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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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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簡稱D&O保險)

目錄

什麼是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

  董事及高級經理人員責任保險(簡稱D&O保險),就是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因過錯導致第三者遭受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經濟賠償責任的風險,將它轉嫁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來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D&O保險是為了公司企業及其他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經理人員對第三方的經濟損失應負的責任提供保障,賠償問題就能夠在一定程度得到保證。

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的產生

  各國法律都對董事和高級職員的義務做出了明確規定,雖然具體條文會有些許差異,但一般都包括謹慎經營、忠於公司與股東、對雇員負責、向有權知情的人及時如實披露重要信息等。企業或其他組織的經營管理是一項複雜的職業活動,董事和高級職員在工作中由於自身能力、經驗有限或其它一些客觀原因難免出現過失行為(Wrongful Act),具體表現為言行誤導、信息披露失真、對雇佣問題處理有欠公平、經營決策不當等,這些行為無疑會給其所在組織造成經濟上的損害,如導致公司股票市值降低、錯失投資機會、或因傷害第三方利益引髮針對個人和組織的索賠。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對於最終由誰承擔這樣的索賠爭議很大。根據一般的法律原則,董事和高級職員應負擔損失並無權從所在組織獲得補償,理由是各類組織機構都沒有義務為給其帶來損害的人支付賠償金。隨著經濟環境的發展,董事和高級職員在各類組織尤其是贏利性企業中的作用逐漸凸顯,他們的利益也愈發受到重視,一些公司開始通過內部協議建立對董事和高級職員的補償機制,但由於單個企業財力有限且風險集中,補償的範圍較小,條件也很苛刻,往往局限於因執行組織負責人的意圖(有時包括誤解負責人的意圖)而造成的損害,董事和高級職員的自主行為造成的損害一般不在補償範圍之內,尚遠遠不能滿足合理的補償要求。進入20世紀以後,政府部門對企業經營管理的監督與約束越來越多,第三方對董事和高級職員提出民事賠償的法律依據也越來越充分,在企業之外建立一種對董事和高級職員責任的保障機制變得非常迫切,於是D&O保險應運而生。

  作為職業責任保險的一種,D&O保險以法律規定的公司董事和高級職員應負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其中,民事損害必須是董事和高級職員的過失行為造成的,各保險公司都在保單中對過失行為明確定義以作為賠償的依據,比較典型的是‘過失行為’即董事和高級職員個人或集體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一切實際的或企圖實施的錯誤言行、誤導言行、疏忽遺漏與違約行為;或者僅僅因為他們身為董事和高級職員而受到的索賠所針對的事故”。對由董事和高級職員職業行為造成的損害提出的索賠訴訟名目繁多,按照索賠主體可以劃分為兩種:一種是引申訴訟(Derivative Suits),這類訴訟由一個或多個股東代表公司提出;另一種是非引申訴訟(Nonderivative Suits),這類訴訟由公司的競爭者債權人、雇員、政府機構和其他公司以外的機構與個人提出。標準D&O保險的合同一般也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即狹義的D&O保險,為董事和高級職員個人的賠償責任提供補償;另一部分稱作公司補償(Company Reimbursement),如果公司在保險公司之前補償了董事和高級職員的賠償金,這一部分合同即生效,保險公司將對公司進行補償。當公司對董事和高級職員進行了補償卻不足額時,保險公司須把賠償金分別支付給個人與公司。總之,被保險人或公司不應從D&O保險中獲得超額利益。

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險的作用

  當公司代董事高管承擔對股東或第三者的賠償責任時,D&O保險將公司補償董事高管的責任轉嫁予保險人,避免公司因承擔高昂的賠償責任及法律費用而導致股東利益受損。

  當法律或者章程不允許公司代董事高管承擔對股東或第三者的賠償責任時,董事高管因個人財力有限,股東或第三者無法獲得充分的賠償;D&O保險的賠償限額一般達一千萬以上,往往能為股東或第三者提供充分的賠償。

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的評析

  D&O保險脫胎於美國法律,在美國的發展也最充分,目前全球最大的D&O保險承保人主要是美國的保險公司,如美國ACE保險集團,在美國之外,許多發達國家與地區也都開展了D&O保險業務。經過七十年的發展,D&O保險已經成長為一個體系龐雜的險種,其保障範圍不斷擴張,各類補充條款層出不窮,不僅大型工商企業,中小企業與非贏利機構也越來越多地為其董事和高級職員購買D&O保險。

  各大保險公司出於自身管理的便利,對D&O保險及其相關險種的歸類與命名不盡相同:最常見的是按照投保人所屬行業歸類,首先是區別贏利機構與非贏利機構,贏利機構又可以劃分為能源、銀行信托、醫療等行業,然後針對不同行業的特點編製不同的保險條款;有的保險公司依據投保人的具體經營管理活動劃分,把諸如公司上市、雇佣事務等經營管理活動的責任從標準D&O保險中剝離出來,單獨設立保單。

  與其他險種相比,D&O保險是一項高風險、高收益的業務。一方面,因為市場需求大,保費也相對較高,所以D&O保險往往是保險公司尤其是一些經驗豐富的大公司的重要利潤來源;另一方面,由於投保人分屬不同行業,經營狀況不易把握,第三方索賠的時間和金額也不確定,因此D&O保險業務的收入經常有大的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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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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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7.16.* 在 2012年5月31日 15:45 發表

很全面,掃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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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9.232.* 在 2015年2月13日 22:34 發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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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ziqi (討論 | 貢獻) 在 2015年5月23日 12:17 發表

謝謝,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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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19.122.* 在 2016年3月23日 17:00 發表

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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