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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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客體是指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也是著作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第一,作品產生於文學、藝術和科學等的領域內。
第二,作品的內容須具有獨創性,且須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作品必須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表現出來。
第四,作品須能夠被覆制。
第五,作品的形式和種類須符合法律規定。
1、按照作品的表現形式不同,作品可分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曲、曲藝、舞蹈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電腦軟體等,這是對作品最常用的分類方法,我國著作權法採用這種分類方法。
2、按照創作人的不同,作品可分為自然人作品、法人作品、非法人單位作品。
3、按照創作人數的不同,作品可分為獨創作品和合作作品。
4、按照創作行為的順序不同,作品可分為原作作品和再創作品。
5、按照作品創作與職務的不同關係,作品可分為職務作品和非職務作品。
6、按照作品創作的根據不同,作品可分為委托作品和非委托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