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非營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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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非營運時間是指船舶因技術狀況不良,不能從事運輸生產的時間。包括修理時間、等待修理時間、等待報廢時間、航次以外進行檢修和洗刷鍋爐時間,以及專為修船進出船廠的航行時間等。船舶封存時間也應屬於這類時間。[1]
(1)修理時間是指船舶進行基本恢復修理、計劃修理、航次修理、事故修理等修理時間。船舶修理時間應自船方與船廠雙方交接船舶過程時算起,至船舶修理完畢,廠、船雙方交接船舶之時為止。
(2)等待報廢時間是指船舶技術狀況不良,申請報廢,但尚未經上級批准的等待報廢時間。等待報廢時間應自船舶報廢前最後一個航次結束時算起,至上級機關正式批准之日的前一天為止。
【例】某船定額噸位為1500噸,於4月8日12時完成最後一個航次,由於技術狀況不良,又無修理價值,於4月25日申請報廢,結果在4月30日正式批准報廢。則該船4月份的等待報廢時間:
等待報廢時間21.5天(4月8日12時—4月30日0時)
等待報廢噸天數1500×21.5=32250(噸·天)
(3)等待修理時間是指船舶在廠外等待進廠修理的時間。船舶等待修理。應自船舶在修理前最後一個航次結束時計算起,至船廠接船為止(進出船廠的短航時間除外)。廠方接船後,不論其是否動工修理,即統計為修理時間。
(4)航次外的檢修和洗刷鍋爐的時間,是指在航次時間以外的船舶檢修時間和洗刷鍋爐的時間。如利用在港裝卸貨、等泊位、等貨時間進行船舶的檢修和洗刷鍋爐工作,這些時間不統計為航次外的檢修和洗刷時間。
【例】某貨輪定額噸位為5 000噸,於3月18日6時靠泊某碼頭進行卸貨,該輪利用卸貨時間檢修輪機,貨物於3月20日6時卸畢,本可離埠起航,由於檢修工作到3月21日18時才結束,因而延誤了開船時間。則該貨輪3月份的航次外檢修時間為
總檢修時間3.5天(3月18日6時—3月21日18時)
利用卸貨時間檢修2天(3月18日6時—3月20日6時)
航次外檢修時間1.5天(3月20日6時—3月21 El 18時)
航次外檢修噸天5000×1.5=7 500(噸·天)
(5)進、出船廠的短航時間是指船舶專為修理進廠的無載貨航行價值的短距離的航行時間,應自船舶在修理前最後一個航次結束時算起,至船舶航行到船廠時為止。
【例】某貨輪定額噸位為3000噸於5月20日12時在上海港完成最後一個航次,卸貨畢立即去南通船廠修船,5月21日12時抵達南通,先在廠外等待進廠,5月25日12時船廠正式接修,直到7月20 日修畢交付使用。則該貨輪5,6,7月份的非營運時間為
5月份非營運時間 11.5天(5月20日—5月31日24時)
其中進廠短航時間 l天(5月20日—5月21日12時)
待修時間4天(5月21日12時—5月25日12時)
修理時間6.5天(5月25日12時—5月31日24時)
六月份非營運時間30天
7月份非營運時間(修理時間)19天(7月1日0時—7月20日0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