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招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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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招標條款是船舶保險合同中有關被保險船舶的招標修理及其損失補償的基本條款。該條款規定了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船舶招標修理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保險人的補償範圍。
我國船舶保險條款中規定的船舶招標條款,吸收了I.T.C.的船舶招標條款的基本內容,但又略有區別。
具體表現在:
①在規定保險人對招標和再次招標的決定權和否決權的同時,賦予被保險人決定船舶修理地點的權利,但是,被保險人行使該權利的條件是必須象一個精打細算的未投保的船東那樣,對受損船舶的修理進行招標,並接受最有利的報價。如果被保險人沒有這樣做,保險人有權對被保險人決定的修理地點行使否決權,或從賠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費用。
②保險人對於招標修理的補償,限於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而發出招標通知起至接受投標時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長、船員的工資和給養,並以船舶當年保險價值的30%為限。
英國協會條款(95.11.1)有關招標的規定:(雖然協會條款在95.11.1新的條款中將原條款做了修改,但條款中有關招標的內容沒有變動)
1.保險人有權決定船舶的入塢和修理港口(因遵循保險人的要求所產生的實際額外航程費用,可由保險人補償給被保險人),而且對於船舶修理地點或修理廠有否決權。
2.保險人得進行修理招標或要求重新招標。如果已進行了此種招標並且接受招標經保險人認可,那麼對在按保險人的要求發出招標邀請至接受招標期間完全由於進行招標所產生的時間損失,應基於保險價值按30%的年利率予以補貼,但以收到保險人的認可後毫不遲疑地接受招標為限。
在上述招標補貼期間,應從上述招標補貼中扣除下列款項:在燃油、物料和船長、高級船員和船員工資和給養方面得到的賠償,包括可以作為共同海損的金額,以及在延遲損害賠償/或利潤損失/或營運費用方面從第三方得到的賠償。
3.如果被保險人未按照本條的規定辦理,那麼應從確定的賠償額中扣除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