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招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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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招标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中有关被保险船舶的招标修理及其损失补偿的基本条款。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船舶招标修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人的补偿范围。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船舶招标条款,吸收了I.T.C.的船舶招标条款的基本内容,但又略有区别。
具体表现在:
①在规定保险人对招标和再次招标的决定权和否决权的同时,赋予被保险人决定船舶修理地点的权利,但是,被保险人行使该权利的条件是必须象一个精打细算的未投保的船东那样,对受损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并接受最有利的报价。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这样做,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决定的修理地点行使否决权,或从赔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
②保险人对于招标修理的补偿,限于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而发出招标通知起至接受投标时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长、船员的工资和给养,并以船舶当年保险价值的30%为限。
英国协会条款(95.11.1)有关招标的规定:(虽然协会条款在95.11.1新的条款中将原条款做了修改,但条款中有关招标的内容没有变动)
1.保险人有权决定船舶的入坞和修理港口(因遵循保险人的要求所产生的实际额外航程费用,可由保险人补偿给被保险人),而且对于船舶修理地点或修理厂有否决权。
2.保险人得进行修理招标或要求重新招标。如果已进行了此种招标并且接受招标经保险人认可,那么对在按保险人的要求发出招标邀请至接受招标期间完全由于进行招标所产生的时间损失,应基于保险价值按30%的年利率予以补贴,但以收到保险人的认可后毫不迟疑地接受招标为限。
在上述招标补贴期间,应从上述招标补贴中扣除下列款项:在燃油、物料和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工资和给养方面得到的赔偿,包括可以作为共同海损的金额,以及在延迟损害赔偿/或利润损失/或营运费用方面从第三方得到的赔偿。
3.如果被保险人未按照本条的规定办理,那么应从确定的赔偿额中扣除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