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簽證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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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簽證簿是我國為加強船舶的監督管理,由港務監督部門頒發的一種船舶文件。在我國,不論是遠洋船舶,還是沿海、內河航行船舶,都必須向港務監督部門領取航行簽證簿,港務監督部門在簽證簿上簽證以後,船舶才能進出港口和航行。
港務監督部門簽發該證所掌握的標準通常有這樣幾點:
(1)船舶備有有效的船舶證書,證書所載與實際相符;
(2)船舶處於適航狀態;
(3)船舶備有足夠負責航行值班的持證船員,客輪須有一定數量的救生艇員證書;
(4)裝運一級危險品的船舶,要符合裝載要求,並持有裝運清單;
(5)救生消防設備必須備齊並符合標準;
(6)載客、裝貨符合乘客定額及載重線規定;
(7)沒有違反港口有關法令規章。凡不具備以上條件之一者,在未經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改善前,港務監督部門有權不予簽證,並禁止船舶離港。而反過來講,船舶只要在以上幾個方面達到了要求,港務監督部門就應當辦理簽證手續。
實際業務中,也曾發生因船東和貨主之間發生運輸糾紛,港務監督部門以此為由不辦簽證手續的事情。從法律上說,這是不正確的。因港監部門沒有處理因運輸關係引起的民事糾紛的職能,也不能用簽證的行政職權干預民事糾紛。不過在審判實踐中時常出現這種情況,即海事法院收到海事糾紛的一方當事人的訴前扣押船舶的申請,為防止船舶在審判人員趕到港口之前離港,便用傳真要求港務監督部門協助,對該船暫不辦理簽證手續。對法院來講,這是審理案件的需要,而對港監部門來講,則有義務協助法院工作。因此和上面所說的情況有性質上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