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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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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權(Traffic rights)

目錄

什麼是航權[1]

  航權是指國際航空運輸中的過境權和運輸業務權。它是一個國家的重要航空權益,必須加以維護。“航權”的概念起源於1944年“芝加哥會議”,亦稱之為“空中自由”權(freedoms of the air),該協定草擬出有關兩國間協商航空運輸條款藍本,有關條款一直沿用至今。

航權的種類[2]

  第一航權:領空飛越權。一國或地區的航空公司不降落而飛越他國或地區領土的權利。例如:北京一紐約,中途飛日本領空,那就要和日本簽訂領空飛越權,否則只能繞道飛行。

  第二航權:技術降落權。一國或地區的航空公司在飛至另一國或地區途中,為非營運理由而降落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權利,諸如維修、加油。例如:上海一芝加哥,由於飛機機型的原因,不能直接飛抵,中間需要在安克雷奇加油,但不允許在安克雷奇上下旅客和貨物。

  第三航權:目的地下客權。某國或地區的航空公司自其登記國或地區載運客貨至另一國或地區的權利。例如:北京一東京,日本允許中國民航承運的旅客在東京進港。

  第四航權:目的地上客權。某國或地區的航空公司自另一國或地區載運客貨返回其登記國或地區的權利。例如:北京一東京,日本允許旅客搭乘中國民航的航班出境,否則中國民航只能空載返回。

  第五航權:中間點權或延遠權。某國或地區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記國或地區以外的兩國或地區間載運客貨,但其班機的起點與終點必須為其登記國或地區。也就是說,第五航權是要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進行談判的。以新加坡航空公司的貨機為例,它只飛新加坡經我國廈門、南京到美國芝加哥的航線,併在廈門、南京擁有裝卸國際貨物的權利。

  第六航權:橋梁權。某國或地區的航空公司在境外兩國或地區間載運客貨且中途經其登記國或地區(此為第三及第四航權自由的結合)的權利。例如:倫敦一北京一漢城,國航將源自英國的旅客運經北京後再運到南韓。

  第七航權:完全第三國運輸權。某國或地區的航空公司完全在其本國或地區領域以外經營獨立的航線,在境外兩國或地區間載運客貨的權利。例如:倫敦一巴黎,由德國漢莎航空公司承運。

  第八航權:國內運輸權。某國或地區的航空公司在他國或地區領域內兩地間載運客貨的權利(境內經營權)。例如:北京一成都,由日本航空公司承運。

參考文獻

  1. 孫瑛 韓楊 劉娜主編.物流運輸管理實務.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03.
  2. 霍紅 劉莉主編.國際運輸實務.中國物資出版社,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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