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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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权(Traffic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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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航权[1]
航权是指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过境权和运输业务权。它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航空权益,必须加以维护。“航权”的概念起源于1944年“芝加哥会议”,亦称之为“空中自由”权(freedoms of the air),该协定草拟出有关两国间协商航空运输条款蓝本,有关条款一直沿用至今。
航权的种类[2]
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一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不降落而飞越他国或地区领土的权利。例如:北京一纽约,中途飞日本领空,那就要和日本签订领空飞越权,否则只能绕道飞行。
第二航权:技术降落权。一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飞至另一国或地区途中,为非营运理由而降落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权利,诸如维修、加油。例如:上海一芝加哥,由于飞机机型的原因,不能直接飞抵,中间需要在安克雷奇加油,但不允许在安克雷奇上下旅客和货物。
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其登记国或地区载运客货至另一国或地区的权利。例如:北京一东京,日本允许中国民航承运的旅客在东京进港。
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另一国或地区载运客货返回其登记国或地区的权利。例如:北京一东京,日本允许旅客搭乘中国民航的航班出境,否则中国民航只能空载返回。
第五航权:中间点权或延远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或地区以外的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但其班机的起点与终点必须为其登记国或地区。也就是说,第五航权是要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进行谈判的。以新加坡航空公司的货机为例,它只飞新加坡经我国厦门、南京到美国芝加哥的航线,并在厦门、南京拥有装卸国际货物的权利。
第六航权:桥梁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且中途经其登记国或地区(此为第三及第四航权自由的结合)的权利。例如:伦敦一北京一汉城,国航将源自英国的旅客运经北京后再运到韩国。
第七航权:完全第三国运输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完全在其本国或地区领域以外经营独立的航线,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例如:伦敦一巴黎,由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承运。
第八航权:国内运输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他国或地区领域内两地间载运客货的权利(境内经营权)。例如:北京一成都,由日本航空公司承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