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建造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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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行建造固定資產[1]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是指企業利用自己的力量白營建造以及出包給他人建造的固定資產。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無論是自營建造還是出包給他人建造,均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包括工程物資成本、人工成本、交納的相關稅費、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以及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核算[2]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從開始建造到完工交付使用需經歷較長的時間。為了歸集建造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建造成本,應通過“在建工程”賬戶進行核算。自建工程耗用的物資一般應通過“工程物資”賬戶核算。
自營建造和出包建造兩種方式下,會計處理有所不同。
(一)自營方式建造固定資產
[例3]大同公司自行建造流水線一條,購人工程物資的價款為300000元,支付的增值稅額為51000元,工程領用物資234000元(含稅),剩餘工程物資轉作企業存貨;工程應負擔的職工工資為30000元,應負擔的職工福利費為4200元,用銀行存款支付其他各項支出15000元,工程負擔長期借款利息8000元。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則會計分錄為:
①購買工程物資時:
借:工程物資 351000
貸:銀行存款 351000
②建造流水線,領用物資時:
借:在建工程 234000
貸:工程物資 234000
③剩餘工程物資轉作企業存貨:
借:原材料 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
貸:工程物資 117000
④支付工資時:
借:在建工程 34200
貸:應付工資 30000
應付福利費 4200
⑤支付各項其他支出時:
借:在建工程 15000
貸:銀行存款 15000
⑥工程應負擔的長期借款利息:
借:在建工程 8000
貸:在建工程 8000
⑦流水線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 291200
貸:在建工程 291200
(二)出包方式自行建造固定資產
如果企業採用出包方式自行建造固定資產,工程的具體支出在承包單位核算。企業預付工程價款及工程完工補付價款時,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出包工程在竣工結算之前負擔的長期借款利息,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例4]某企業採用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資產發生的經濟業務,編製會計分錄如下:
①用銀行存款預付工程價款:
借:在建工程 150000
貸:銀行存款 150000
②出包工程應負擔的長期借款利息:
借:在建工程 30000
貸;銀行存款 30000
③工程完工,用銀行存款補付價款:
借:在建工程 300000
貸:長期借款 300000
④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結轉固定資產價值:
借:固定資產 480000
貸:在建工程 4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