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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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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目錄

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的簡介

  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CFIUS)是一個聯邦政府委員會,由11個政府機構的首長和5個觀察員組成,美國財政部長擔任委員會主席,由國防部部長、國土安全部部長、國務卿、商務部部長、能源部部長、司法部部長、美國貿易代表、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主管等共同組成。同時,白宮國家安全工作人員、白宮經濟顧問委員會、白宮國家經濟委員會、管理與預算辦公室等可以以“觀察員”身份參與審查。另外,國家情報主任和勞工部部長是“無表決權的當然委員”。

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的管轄範圍[1]

  傳統意義上,CFIUS可以管轄的交易包括,任何對所有權益的收購或轉換,通過外國公民、外國政府或外國實體進行的或與之合作的交易,可能會導致外資控制的交易,以及任何從事美國商業的實體所進行的交易。

  根據2007 年美國《外商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案》(FINSA)所頒佈的 2008 年相關法規,進一步擴大了 CFIUS 的審查範圍,包括外國控制企業對產品與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礎設施的美國企業的收購案。出於《外商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案》的立法目的,對“重要基礎設施”以及“外國控制”的定義都較為寬泛,應根據每個交易的相關事實及具體情況逐一確定。

  CFIUS必須考量的國家安全問題包括,預計國防要求需要在美國國內生產、國內產業能力需要滿足國防要求、外國公司對美國產業和商業活動的控制是否影響美國產業滿足美國國防要求的能力,是否與恐怖主義有關、構成區域軍事威脅,是否影響美國國家安全領域中美國國際技術領導地位,是否因收購美國關鍵技術或基礎設施、能源而產生影響美國國家安全的可能性。

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的申報條件[1]

  CFIUS採取自願申報,申報免費原則,向 CFIUS 進行申報為自願且不要求申報費。與 Hart-Scott-Rodino 反壟斷法案所規定的併購申報制度不同,僅因交易達到一定的規模並不要求向 CFIUS 申報。是否需要申報,完全取決於該交易是否可能影響美國的國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礎設施,這也意味著,一些很小的併購交易有可能要進行 CFIUS 申報,而不涉及國家安全或重要基礎設施的大型併購案則無需申報。向 CFIUS 提交申報也可以降低未來風險。例如,如果該交易將要或者已經提高了企業競爭力,強有力的競爭對手有可能運用其政治勢力,在協議簽署或交易完成後,要求其派系的國會議員促使 CFIUS 展開獨立調查。對有疑問的交易應考慮申報決定是否申報交易,應與經驗豐富的法律顧問配合進行。在情況不明朗時,衡量申報的成本和得益並不容易。最終決定是否申報,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收購方的風險承受力。許多經常在美國投資或希望在未來投資的企業,幾乎都傾向於向 CFIUS 申報。這些企業認為,此舉表明該企業與 CFIUS 配合的良好意願,有可能在未來進行某項 CFIUS 猶豫是否批准的交易時爭取其支持。在進行上述考慮時與法律顧問進行詳細討論,能使獲得 CFIUS 批准以及完成交易進行得更加順利。

需提供的信息

  外國收購方提供的信息

  CFIUS 申報的信息由聯邦法律規定,包括交易實質內容、交易各方(包括收購方的母公司)、預期交易完成日、估計交易現金與其他對價,以及交易涉及的所有金融機構名稱(包括顧問、承銷商資金來源)等。要求外國收購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收購方及其母公司的背景、各自的管理層、董事、股東以及關聯公司等,以及收購目的。

  美國被收購企業提供的信息

  申報中要求美國被收購企業提供的信息包括對其將要被收購的業務與產品線的描述,估計市場占有份額、向美國政府提供產品或服務的書面或口頭協議,以及存在潛在軍事用途(無論是攻擊性或防禦性)的科技。

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的申報流程[1]

審查期

  與 HSR 法案規定的併購申報制度不同,CFIUS 不會“提早結束”30 天的初審期。而且初審期要到 CFIUS 決定該申報符合法規要求後才真正開始,因此通常要晚於提交申報日好幾天。此外,CFIUS 對法規要求非常嚴格,經常駁回未能精確遵循法規的申報。一旦交易各方決定申報,就要考慮有可能導致延誤的各種因素,包括可能增加的 45 天調查期。在目標企業周轉困難、需要收購方在短時間內註入資金,或者上市公司的股價有可能被交易延誤嚴重影響的情況下,這方面的考慮尤其重要。通常比較安全的做法,是在希望開始的30 天初審期之前的 5~10 日就提早申報,以防 CFIUS 要求進行修改。否則,就有可能延誤交易。

共同申報

  在申報正式提交以及 CFIUS 確定提交後,交易各方須經過 30 天的初審期,等待 CFIUS 決定批准或進一步調查。在 30 天的初審期內,CFIUS 時常要求收購方和被收購方的代表提供有關交易方和交易的補充信息,在這種情況下,交易各方必須再次確認申報信息準確無誤。大部分交易經過這 30 天的初審期都能獲得批准,前提是 CFIUS 向國會報告有關交易不會影響美國的國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礎設施。但如果 CFIUS 決定進一步調查,交易各方就必須再等待 45 天,CFIUS 在此期間會進行全面調查。在45 天的調查期結束時,根據 CFIUS 的報告,美國總統將在 15 天內做出最終決定。但實際上,極少有交易進入需要總統決定的階段——如果該交易在初審階段未獲得批准,CFIUS 通常會要求交易各方同意對交易形式進行修改(例如對部分特定資產或業務的剝離),而非總統審批。

補救措施

  如果 CFIUS 認為該交易有可能對美國的國家安全造成風險,就會直接否決或要求交易方採取補救措施消除風險。最常用的兩個辦法,是對部分業務設施或產品線進行剝離出售。如果進行剝離,應確定被剝離業務所用的技術或知識產權是否也用於收購方將收購的保留業務。若是如此,在被收購業務繼續擁有該技術的同時,向被剝離業務的新主人提供使用許可,是確保被剝離業務的新主人有能力發展這部分設施或產品線的必要步驟。要預測 CFIUS 在特定情況下會要求哪種補救措施是很難的,但可以預見的是,CFIUS 有可能對交易進行干預。因此,既要考慮可能讓CFIUS滿意的補救措施,也要最大程度地保留交易的商業價值。未雨綢繆,能使最終補救措施取決於交易方,而非CFIUS。

是否需要申報

  是否進行 CFIUS 申報,受到以下因素影響:收購方國籍;收購方的政府控制或控股程度;收購方對美國企業擁有的股權或實際控制;被收購的美國企業的科技和產品的類型與潛在用途;與美國政府協議的歷史或與美國企業的關係。對於在美國的買方或賣方來說,CFIUS 是交易前應進行的一項重要考慮,要確保遵循相關法規以及按時完成交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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