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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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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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是一个联邦政府委员会,由11个政府机构的首长和5个观察员组成,美国财政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由国防部部长、国土安全部部长、国务卿、商务部部长、能源部部长、司法部部长、美国贸易代表、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主管等共同组成。同时,白宫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白宫经济顾问委员会、白宫国家经济委员会、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等可以以“观察员”身份参与审查。另外,国家情报主任和劳工部部长是“无表决权的当然委员”。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管辖范围[1]
传统意义上,CFIUS可以管辖的交易包括,任何对所有权益的收购或转换,通过外国公民、外国政府或外国实体进行的或与之合作的交易,可能会导致外资控制的交易,以及任何从事美国商业的实体所进行的交易。
根据2007 年美国《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所颁布的 2008 年相关法规,进一步扩大了 CFIUS 的审查范围,包括外国控制企业对产品与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础设施的美国企业的收购案。出于《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的立法目的,对“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外国控制”的定义都较为宽泛,应根据每个交易的相关事实及具体情况逐一确定。
CFIUS必须考量的国家安全问题包括,预计国防要求需要在美国国内生产、国内产业能力需要满足国防要求、外国公司对美国产业和商业活动的控制是否影响美国产业满足美国国防要求的能力,是否与恐怖主义有关、构成区域军事威胁,是否影响美国国家安全领域中美国国际技术领导地位,是否因收购美国关键技术或基础设施、能源而产生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可能性。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申报条件[1]
CFIUS采取自愿申报,申报免费原则,向 CFIUS 进行申报为自愿且不要求申报费。与 Hart-Scott-Rodino 反垄断法案所规定的并购申报制度不同,仅因交易达到一定的规模并不要求向 CFIUS 申报。是否需要申报,完全取决于该交易是否可能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础设施,这也意味着,一些很小的并购交易有可能要进行 CFIUS 申报,而不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基础设施的大型并购案则无需申报。向 CFIUS 提交申报也可以降低未来风险。例如,如果该交易将要或者已经提高了企业竞争力,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有可能运用其政治势力,在协议签署或交易完成后,要求其派系的国会议员促使 CFIUS 展开独立调查。对有疑问的交易应考虑申报决定是否申报交易,应与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配合进行。在情况不明朗时,衡量申报的成本和得益并不容易。最终决定是否申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收购方的风险承受力。许多经常在美国投资或希望在未来投资的企业,几乎都倾向于向 CFIUS 申报。这些企业认为,此举表明该企业与 CFIUS 配合的良好意愿,有可能在未来进行某项 CFIUS 犹豫是否批准的交易时争取其支持。在进行上述考虑时与法律顾问进行详细讨论,能使获得 CFIUS 批准以及完成交易进行得更加顺利。
外国收购方提供的信息
CFIUS 申报的信息由联邦法律规定,包括交易实质内容、交易各方(包括收购方的母公司)、预期交易完成日、估计交易现金与其他对价,以及交易涉及的所有金融机构名称(包括顾问、承销商或资金来源)等。要求外国收购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收购方及其母公司的背景、各自的管理层、董事、股东以及关联公司等,以及收购目的。
美国被收购企业提供的信息
申报中要求美国被收购企业提供的信息包括对其将要被收购的业务与产品线的描述,估计市场占有份额、向美国政府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以及存在潜在军事用途(无论是攻击性或防御性)的科技。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申报流程[1]
与 HSR 法案规定的并购申报制度不同,CFIUS 不会“提早结束”30 天的初审期。而且初审期要到 CFIUS 决定该申报符合法规要求后才真正开始,因此通常要晚于提交申报日好几天。此外,CFIUS 对法规要求非常严格,经常驳回未能精确遵循法规的申报。一旦交易各方决定申报,就要考虑有可能导致延误的各种因素,包括可能增加的 45 天调查期。在目标企业周转困难、需要收购方在短时间内注入资金,或者上市公司的股价有可能被交易延误严重影响的情况下,这方面的考虑尤其重要。通常比较安全的做法,是在希望开始的30 天初审期之前的 5~10 日就提早申报,以防 CFIUS 要求进行修改。否则,就有可能延误交易。
在申报正式提交以及 CFIUS 确定提交后,交易各方须经过 30 天的初审期,等待 CFIUS 决定批准或进一步调查。在 30 天的初审期内,CFIUS 时常要求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代表提供有关交易方和交易的补充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各方必须再次确认申报信息准确无误。大部分交易经过这 30 天的初审期都能获得批准,前提是 CFIUS 向国会报告有关交易不会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础设施。但如果 CFIUS 决定进一步调查,交易各方就必须再等待 45 天,CFIUS 在此期间会进行全面调查。在45 天的调查期结束时,根据 CFIUS 的报告,美国总统将在 15 天内做出最终决定。但实际上,极少有交易进入需要总统决定的阶段——如果该交易在初审阶段未获得批准,CFIUS 通常会要求交易各方同意对交易形式进行修改(例如对部分特定资产或业务的剥离),而非总统审批。
如果 CFIUS 认为该交易有可能对美国的国家安全造成风险,就会直接否决或要求交易方采取补救措施消除风险。最常用的两个办法,是对部分业务设施或产品线进行剥离出售。如果进行剥离,应确定被剥离业务所用的技术或知识产权是否也用于收购方将收购的保留业务。若是如此,在被收购业务继续拥有该技术的同时,向被剥离业务的新主人提供使用许可,是确保被剥离业务的新主人有能力发展这部分设施或产品线的必要步骤。要预测 CFIUS 在特定情况下会要求哪种补救措施是很难的,但可以预见的是,CFIUS 有可能对交易进行干预。因此,既要考虑可能让CFIUS满意的补救措施,也要最大程度地保留交易的商业价值。未雨绸缪,能使最终补救措施取决于交易方,而非CFIUS。
是否进行 CFIUS 申报,受到以下因素影响:收购方国籍;收购方的政府控制或控股程度;收购方对美国企业拥有的股权或实际控制;被收购的美国企业的科技和产品的类型与潜在用途;与美国政府协议的历史或与美国企业的关系。对于在美国的买方或卖方来说,CFIUS 是交易前应进行的一项重要考虑,要确保遵循相关法规以及按时完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