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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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打手(Network hatchet m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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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打手,是中國一種非常特殊的網路營銷行為,通常是一些公關公司雇佣的槍手,他們在論壇、博客上使用各種片面、偏激而具有擾亂視聽功能的文字來詆毀競爭對手。一些想要提高流量的網站也會有槍手去同類型的博客網站留言攻擊,以期待將流量引入他們的網站。通常網路打手以謾罵、誹謗為主,語言通常比較誇張。
互聯網是現代人生活的一部分,但在網上看到的消息,新聞,特別是論壇里的很多帖子、話題,可能有很多都是不真實的。
通常情況下,寫某個行業的產品的評測(例子),評論某個知名廠商(例子)或者討論某個公司的突發事件(例子)等等,都會引來行業內的網路打手。對於行業產品類型的網路打手,目的主要是詆毀競爭對手的產品,他們通常會對具體產品關鍵字進行搜索,在搜索結果中尋找可以留言的博客或論壇,然後在上面惡意攻擊這個行業的競爭對手。
對於網站類型的網路打手,目的主要是吸引別人訪問自己的網站,他們會訪問自己同類型的博客,然後在各類文章後面進行惡意攻擊,以期待吸引別人的眼球,將別人引導到自己的網站,這類網路打手常常混淆視聽,發表一些毫無理由的攻擊性言論。
一、網路營銷行業很不規範,而互聯網很多信息又真假難辨,這給很多“網路打手”提供了天然土壤,論壇上又都是個人意見,這也給打手提供了隱藏空間。
二、網路實名制沒有實行,而且實名制未必能打擊“網路打手”,但卻可能打擊網路監督的幅度和能力,最終變成對公民言論自由這一憲法權利的踐踏。
三、網路打擊難。網路打手的數量眾多,成千上萬個發帖者是“網路打手”,很難尋找他們,即便找到也很難處罰。
四、缺乏相關立法。廣告有廣告法,保健品有工商部門把關,唯獨網路公關公司詆毀某公司或者某產品時,缺少相應的控制和手段。“隨著時間推移,這個行業將會變得規範。”有網民建議能否以廣告法或者專門立法來對這些網路營銷、公關行為進行嚴格的規制,對雇用“網路打手”黑白顛倒、誹謗競爭對手的企業進行嚴厲處罰。
表現
寫某個行業的產品的評測,評論某個知名廠商或者討論某個公司的突發事件等等,都會引來行業內的網路打手。
1、尋找競爭對手弱點,並將其放大,製造話題。
2、在論壇上註冊馬甲,將話題同時在多個網站拋出,最好與版主商量好,可以置頂、加精。
3、雇佣“水軍”,在各種論壇上不斷發貼、跟貼、造成群體效應。
4、有時也反其道而行之,故意說競爭對手好,但用比較誇張的寫法,引起人們的反感。
5、低級網路打手以謾罵、誹謗為主,語言通常比較誇張,但沒有說服力,槍手感覺很濃。
6、高級網路打手則以話題為主,打手痕跡不明顯。
網路打手是一種低端的網路營銷方式,沒有太大發展空間,且大部分網路打手對真正的網路營銷並無太多研究,只知道用低級粗俗的語言詆毀競爭對手,最終結果可能往往適得其反,使得不少用戶不再相信網路口碑,網民也認識到,“網路打手”除了損害公平有序的商業競爭環境外,更大的損害是給社會帶來信息紊亂,導致人們生活在一個難以判斷真實的世界。
規範網路營銷和公關行為
“網路打手”在網路上“開打”,但根子卻還在實體企業上,正是這些實體企業為了打壓對手不惜雇佣“網路打手”去造謠、中傷或者誹謗對方,才有“網路打手”的肆虐。因此,能否以廣告法或者專門立法來對這些網路營銷、公關行為進行嚴格的規制,對雇佣“網路打手”黑白顛倒、誹謗競爭對手的企業進行嚴厲處罰,才是根本。
開展網路反擊
“網路打手”的行為是不正當商業行為,其戰場是信息高速公路的互聯網。因此就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阻擊戰的重點也同樣可以在互聯網上進行。“網路打手”們可以通過互聯網發佈不實甚至抹黑的言論,受害者也同樣可以利用互聯網來澄清事實,洗刷污衊。關鍵就在於看他是否能夠打鐵先須自身硬,是否真的問心無愧。從根本上說,“網路打手”不過是企業之間不正當競爭的非法工具而已,很多被打擊的受害者往往也同時是雇佣“網路打手”打擊對手的加害者。這些受害者和加害者都有在網路上發起攻擊和反擊的能力,他們之間的相互攻伐,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有利於消費者辨明真相。
網站類型的網路打手容易對付一些,有精力的話可以和其針鋒相對地辯論,沒時間的話可以通過刪除和屏蔽IP來對付,知趣的人通常會知難而退。對於明顯的惡意“謠言”,可以要求有關網站撤帖,甚至起訴相關網站,阻止謠言的傳播。
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中國《刑法》第98、221、246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4條第1款,對此問題都已有所規定。如果受害者能夠證明受害的事實已經十分嚴重,也可以尋求公安機關的介入。但將這些發帖者組織起來的人,卻不能讓他逍遙法外,雇佣“網路打手”的人,也同樣要嚴肅查處,因為他們才是真正的“網路打手”。同時,還必須註意,法律打擊的真正對象是“網路打手”,而不能是“網路”本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