繞過障礙專利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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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繞過障礙專利戰略[1]
繞過障礙專利戰略是指如果企業競爭對手的專利權十分牢固,並且將對本企業構成制約,則可以採用迂迴政策,實行繞過障礙專利戰略
繞過障礙專利戰略的方式[2]
在有些情況下,如果企業競爭對手的專利權十分牢固,並且將對本企業構成制約,則可以採用迂迴策略,實行繞過障礙專利戰略。主要方式有:
1.繞過權項,開發不抵觸的技術
企業進行研究開發時,在進行專利情報分析後,為避免侵權,可以採取繞過障礙專利的技巧。具體做法是,改變或放棄他人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某個或某些必要技術特征,如對產品專利而言,可以改變該產品的結構、組成或材料;對方法專利而言,則簡化該方法的工藝步驟或其他工藝條件。這樣做的原因在於,根據專利侵權原理,被控侵權人使用的技術只有包含了專利權人要求保護的權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時,才構成侵權,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必要技術特征不同的,不構成專利侵權。
繞過障礙專利策略在國內外企業或其他單位已有大量成功先例。國外如日立金屬繞開阿賴德公司的非結晶金屬專利,國內如北京科技大學為繞開日美釹鐵硼專利,開發出與日美專利不抵觸的新技術,先後申請了多項製備釹鐵硼直接法合成合金的新技術專利,其中直接法的系列新技術在國際發明展覽會上還獲得了優秀髮明獎。對於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出的技術在受到競爭對手專利侵權指控時,企業應當分析本企業的技術與專利技術是否存在抵觸關係,弄清對方專利的權利要求範圍。如果證實本企業技術與專利無抵觸關係,不在專利權利範圍之內,則可據理反駁,即使到了對簿公堂的地步,也有勝訴的把握。
2.使用替代技術
企業為避免專利訟累,可以考慮採用與專利不抵觸的替代技術。不過,使用替代技術本身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替代技術效果明顯不如專利技術,使用替代技術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損失。而且替代技術是否侵犯他人專利權,也要心中有數,以免適得其反。如果專利權人願意與企業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企業是否有必要使用替代技術,需要從經營戰略的角度綜合權衡。
3.在不受專利地域保護範圍內利用他人專利
專利權除具有專有性、時間性特征外,還具有地域性特征,即專利權只在申請的國家或地區才有效。據此,我國企業對於超過優先權期間沒有在我國申請專利的外國企業的國外專利,完全可以在我國使用,不構成專利侵權。其實,這方面國外企業對我國企業專利已有一些成功實施地域規避的成例,值得我國企業借鑒。例如,我國上海某醫療器械公司生產的“惡性腫瘤固有熒光診斷儀”在中國獲得專利後,又相繼在美國和日本獲得專利,壟斷了美國和日本市場。但美國和日本企業為了規避這一專利,聯合在加拿大生產這種產品,然後將產品出口到在我國尚沒有獲得專利的國家和地區銷售,仍然取得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我國企業完全可以在國外競爭對手專利所不及的國家或地區無償利用這些專利。不過,實施這種迂迴進攻策略應註意,如果將利用該國外專利生產的產品出口到該外國專利受到保護的國家和地區,就會被當作侵犯專利權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