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衝擊決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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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衝擊決定論概述[1]
經濟衝擊決定論認為,匯率制度的安排取決於對經濟不同的衝擊類型。Yoshitomi和Shirai認為,在小國開放經濟中,如果干擾源是貨幣性因素,如貨幣需求的變化和影響價格水平的衝擊,那麼,就應選擇固定匯率制;如果干擾源主要是實質性因素,如偏好的改變或者影響國內商品與進口商品相對的技術的變化,那麼,就應選擇更加靈活的匯率制度。如果干擾源來自外部衝擊,那麼浮動匯率制度是適合的;如果干擾源來自國內,如不穩定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那麼釘住匯率制度是適合的。
美國經濟學家格雷厄姆·伯德將經濟結構特征與經濟衝擊結合起來,提出了十個方面的因素作為發展中國家是否採用浮動匯率制度的參考標準,具體是:
①一國經濟的波動主要來自國內還是國外;
②經濟開放程度;
③商品的多樣化程度;
④貿易的地理分佈情況;
⑥相對的通貨膨脹率;
⑦進出口的價格彈性;
⑧國際儲備水平;
⑨社會對收入穩定和收入增長的偏好;
⑩是否存在較為完善的遠期外匯市場。如果一國經濟波動主要來自國外、經濟開放程度不高、商品多樣化、貿易分佈廣、資金市場一體化程度高、相對通貨膨脹率差異大、進出口價格彈性高、國際儲備少、社會更傾向於收入增長、或存在完善的遠期外匯市場,或具備這些因素中的多數,則適宜選擇浮動匯率制,反之則相反。
- ↑ 裴少峰主編.貨幣銀行學.中山大學出版社,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