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冲击决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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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冲击决定论概述[1]
经济冲击决定论认为,汇率制度的安排取决于对经济不同的冲击类型。Yoshitomi和Shirai认为,在小国开放经济中,如果干扰源是货币性因素,如货币需求的变化和影响价格水平的冲击,那么,就应选择固定汇率制;如果干扰源主要是实质性因素,如偏好的改变或者影响国内商品与进口商品相对的技术的变化,那么,就应选择更加灵活的汇率制度。如果干扰源来自外部冲击,那么浮动汇率制度是适合的;如果干扰源来自国内,如不稳定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那么钉住汇率制度是适合的。
美国经济学家格雷厄姆·伯德将经济结构特征与经济冲击结合起来,提出了十个方面的因素作为发展中国家是否采用浮动汇率制度的参考标准,具体是:
①一国经济的波动主要来自国内还是国外;
②经济开放程度;
③商品的多样化程度;
④贸易的地理分布情况;
⑥相对的通货膨胀率;
⑦进出口的价格弹性;
⑧国际储备水平;
⑨社会对收入稳定和收入增长的偏好;
⑩是否存在较为完善的远期外汇市场。如果一国经济波动主要来自国外、经济开放程度不高、商品多样化、贸易分布广、资金市场一体化程度高、相对通货膨胀率差异大、进出口价格弹性高、国际储备少、社会更倾向于收入增长、或存在完善的远期外汇市场,或具备这些因素中的多数,则适宜选择浮动汇率制,反之则相反。
- ↑ 裴少峰主编.货币银行学.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