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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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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污名(Orgarlizational Stigmas)

目錄

什麼是組織污名

  組織污名是從個體污名的發展過程中產生的一個群體層次的概念,其與個體污名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在對社會的影響效果上,組織污名產生的消極影響要遠遠大於個體污名。

組織污名的產生

  污名是社會對某些個體或群體的貶低性、侮辱性的標簽。它使個體或群體擁有了(或被相信擁有)某些被貶抑的屬性和特質。這些屬性或特質不僅使被污名者產生自我貶損心理,亦導致社會對其歧視和不公正的待遇。

  一般而言,被貼上污名標簽的人或群體,有一些為其所屬文化不能接受的狀況、屬性、品質、特點或行為。這些屬性或行為,使得被貼上污名標簽者產生羞愧、恥辱乃至犯罪感,並導致了社會對其的不公正待遇。

  因此,從1963年開始,美國著名的社會學家GoffmanE.以及很多的社會心理學家對此進行了大量的相關研究。污名概念被用於許多不同的場合,如麻風病、精神疾病、吸毒人群、同性戀、艾滋病群體等,但是絕大多數研究只是針對個體的污名問題進行研究。直到最近幾年,隨著一系列企業醜聞被曝光並導致這些企業組織遭受巨大的損失,甚至倒閉,人們開始認識到污名對組織的重要影響。於是,組織污名這一概念開始被引入到組織行為學研究領域。

組織污名的內涵

  早在Golfman首次提出污名概念時,就將群體作為概念中的一部分,表明他已經開始註意到群體污名的問題。但是,他所認為的“群體”只是一群具有相同不被信任和不受歡迎特征的人的集合。組織污名所針對的主體是一個組織,而不是組織中的某一個成員或某些成員的集合,即某個組織被社會大眾貼上了不被信任和有較大缺陷的標簽。同時,有這種標簽的組織會獲得社會的消極評價。在對社會的影響效果上,組織污名產生的消極影響要遠遠大於個體。

  2009年,學者 Cynthia給出一個較為正式的概念。他將組織污名定義為一種標簽,這種標簽“能使利益相關群體整體相信某個組織具有本質的、深層的缺陷,並將其特異化及失去對其的信任。” 雖然這個概念也是從個體層次的污名概念延伸而來 的,但是比以往的概念界定 已經有了很大進步。文中,Cynthia還童點比較了個體層次的污名與組織層次的污名的區別。他指出,個體污名與組織污名區別主要存在於被污名的條件、預防和可移除性以及瀰漫性等。

個體污名與組織污名

組織污名的消極影響

  組織污名是由利益相關群體所給予組織的一種不被信任和有缺陷的標簽,所以不管是由何種原因所引起的組織污名,都是一種消極的社會評價。這種消極的評價會給組織帶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而污名擴大化、組織特異化、經濟上的損失都是比較具有代表性的。

  污名擴大化指由於組織某一主要方面發生缺陷,會導致公眾對該組織其它方面的否定與歧視。與個體污名的產生一樣,組織污名的產生途徑也是多方面的。一個組織的產品質量存在嚴重缺陷、管理上的明顯失誤、員工的不誠實行為,以及組織文化方面的瑕疵等,都可能會造成組織污名化。如國內奶粉行業發生地“三聚氰胺事件”,就是一例典型的污名擴大化的例子。由於三鹿奶粉中的三聚氰胺超標而導致一個久負盛名的三鹿企業倒閉,甚至國內的奶粉行業都遭受重創,最終甚至擴大到了社會大眾對相關主管部門的不信任。

  組織特異化指由於該企業的污名而被社會大眾,尤其是利益相關群體,將其從一般的社會組織中獨特出來,認為其與其它組織具有明顯不同的特征。如同從一把大米中挑出一粒沙子一樣,社會污名足以使該組織在其它組織被認同的同時,而被明顯地和輕易地否認。這種否認對於組織來說有時是致命的,它很可能會引起利益相關群體對組織不利的連鎖反應

  經濟上的損失比較容易理解,由於該組織被污名化,因此絕大部分利益相關群體都將認為其具有固有的、本質的缺陷而不冉信任該組織,從而引來經濟上的制約,如贊源缺失、產品積壓、資金鏈斷裂、債權人追債等。所有這些都足以使一個組織在經濟方面徹底垮臺。當然,同時還會有社會上的一些其它相關限制產生,但最終都可以將其歸結為經濟損失。

組織污名化的過程

  組織污名本質上是一種標簽,是讓社會大眾產生不信任的一種消極的社會評價,是一個靜態的概念。而組織污名化指的則是一個組織被貼上污名標簽的過程,是一個動態的概念。

  組織污名化可分為兩個連續的階段,分別是單獨標簽過程與集體標簽過程。單獨標簽過程指某一個利益相關者或群體認識到該組織具有的違規行為,並將其標誌為有缺陷組織,同時開始向外散播關於該組織缺陷的過程。

  集體標簽過程指絕大多數利益相關群體或社會大眾開始認識到該組織存在的缺陷,同時產生對該組織的不信任,聯合起來對組織污名化口。由於組織污名的集體性或社會性,因此單獨一個利益相關者或群體是不能構成組織污名化的,所以這兩個過程是緊密結合、缺一不可的。可以用圖1展示這個過程。

组织污名化的过程

  在圖1中,一個組織被個體標簽的導火索是該組織出現了違規行為(包括各種不合常規的、違法的行為)。儘管“無商不姦”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但是,只有當企業的主要行為出現了偏差,出現了組織核心價值觀與社會根本價值觀相違背的行為之時,才會被某個或某些利益相關群體知覺,並將其列入黑名單,貼上不被信任的標簽。在這方面,CynthiaE.根據以往的文獻得到3個推論:

  第一,被人認知的違規行為的強度越大,影響面越廣,越容易被感知為該組織核心價值觀與普適價值觀相違背,越容易被污名化。比如一些高污染企業,雖然危害性比較大,但 是只有當地人才會對此深有體會,因此在形成全社會的譴責方面就不如“毒奶粉事件”。

  第二,組織對違規行為所表現出來的責任感與違規行為的可控性也影響被知覺的程度。如果一些行為是不可控制的,同時,組織對出現這種行為之後的處理表現出較強的責任感,就會降低被知覺為有缺陷組織的程度。

  第三,對組織整體價值觀與社會整體價值觀的衝突程度的認知,會增加對某組織污名的知覺概率,即該組織被知覺為一個危險的、與社會價值觀不一致的組織。反之就會降低對該組織污名的知覺程度。如在全民援助四川地震時期,王老吉企業為地震捐款一個億就帶來了良好的社會效益,而一些捐款不到位或不捐款的企業就容易被知覺為一個不負責任、不被信任的企業。

  組織污名需要社會群體成員對該組織形成一種集體的認知方能形成。組織污名化是一個社會現象”,不是某一個人或某一個群體就能完成的。因此,第二個階段“集體標簽過程”無疑是組織污名化過程的關鍵所在。但遺憾的是,尚沒見到這方面的研究出現,只有部分研究者從社會學角度和傳播學角度對此有所探討,認為某些因素會影響組織污名化過程。首先,社會成員的整體一致性越高。由個體標簽轉變為集體標簽的可能性就越大、越容易;無論面臨什麼情況,在群體一致性程度高的組織中,要比在群體一致性程度低的組織中,更容易發生群體行為。其次,集體標簽過程的難易還依賴於“個體標簽過程”中的“個體”身份,其身份地位越高,越容易引起集體標簽過程州。如果首先發現組織缺陷的人或群體地位比較高,那麼在其傳播過程中就容易讓別人相信其所講內容,從而形成集體認知,完成污名化過程。

組織污名應對策略

  相對於個體污名而言,組織污名對情境具有較高的依賴性。所以,只要時刻關註組織所處的環境,並註意與周圍環境協調,就能有效地預防組織污名化。實際上,Astley和Fombrun在1983年就曾觀察到,經常與社會大眾進行交流並不斷調整自我行為的企業較難被認為具有缺陷,即使有了缺失行為也較容易被諒解,其原因是這樣的企業比較容易與大眾的價值觀相一致。同時,污名的嚴重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引起被污名化的行為事件的嚴重程度與可控製程度,這對組織污名也同樣有效。因此,加強對組織所處內外環境的觀測,採取積極行為預防違規行為的發生,是最為有效的組織污名應對策略。

  如果一旦出現違規行為事件,就會引來非議,此時,識別行為事件的性質就變得尤為重要。BryantAshleyHudson在《反對所有不平等:對核心歧視組織的思考》一文中,將違法組織劃分為可恢復的事件歧視和不可恢復的核心歧視。也就是說,組織污名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由可恢復性組織行為事件引起的;一類是由不可恢復性組織行為事件引起的。作為組織必須隨時關註來自外界的評價和自身的行為,及時識別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性質。如果是可恢復性事件,即行補救;對不可恢復性事件應及時消除影響。比如,一些學者的研究結論顯示,能夠在出現問題行為事件之後積極採取靈活措施與公眾交流意見,能有效地降低公眾對企業不良行為危害程度的感知。

  總之,在組織污名應對的過程中,最重要的是做好預防、識別行為事件及內外環境,並採取靈活措施進行積極反應。因此,污名化的程度越高,則越需要較高技巧的識別能力與反應能力,任何一方面的缺失都可能給組織造成不可輓回的損失。

參考文獻

  • 石榮麗,呂政寶 .組織污名及其相關研究述評.廣東藥學院醫葯商學院,2010,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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