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向行政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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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縱向行政許可權[1]
縱向行政許可權是指有隸屬關係的上下級行政主體之間行使範圍的劃分。例如,1982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第八條規定:“徵用耕地,園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一萬畝以上,由國務院批准;徵用直轄市郊區的土地,由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用五十萬人口以上城市郊區的土地,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這便是對縱向許可權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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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縱向行政許可權需要考慮的因素[2]
行政法規範確定上下級行政主體的行政許可權時,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標準:
(1)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或級別。
(2)對公共利益的影響程度。
(3)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影響程度。
(5)涉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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