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行政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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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纵向行政权限[1]
纵向行政权限是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行使范围的划分。例如,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八条规定:“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直辖市郊区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五十万人口以上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这便是对纵向权限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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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纵向行政权限需要考虑的因素[2]
行政法规范确定上下级行政主体的行政权限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标准:
(1)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级别。
(2)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
(3)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程度。
(5)涉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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