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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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合併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濟組織組成為一個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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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合併可分為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所謂吸收合併,是指一個經濟組織將其他經濟組織吸收而成為自己的組成部分,被吸收的經濟組織解散,其主體資格消滅。所謂新設合併,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經濟組織合併設立一個新的經濟組織,合併各方解散,主體資格消滅,只有新的經濟組織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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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兩企業均為小規模納稅人,生產紡織機械配件。甲企業年銷售額140萬元,乙企業年銷售額120萬元。由於兩企業的年銷售額均達不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稅務機關對甲、乙兩企業按簡易辦法徵稅,並且不得開具增值稅發票,嚴重影響了甲、乙兩企業的生產經營。
如果甲、乙兩企業共同磋商,將原企業的生產設備作為投資,重新成立一家企業,這樣,新設立的企業就可以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從而較好地解決上述問題。至於是成立合伙企業還是有限責任公司,以及企業成立後的收益分配等問題均可通過雙方協商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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