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發生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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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點[1]
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是確定納稅間隔期的起點,一般以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來確定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點。
納稅義務發生時點不同處理方法[2]
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是納稅人就其應稅行為承擔納稅義務的具體法定時點,是確定納稅間隔期的起點。不同類型的稅收制度,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確定,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 1.商品勞務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點
因為商品勞務稅既有賣方稅,也有買方稅,兩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點並不相同。
就賣方稅而言,可以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點至少有三種選擇:一是收取價款的時點;二是發出貨物或提供勞務的時點;三是簽訂合同的時點。選擇不同的時點,對於徵納雙方具有不同的意義。如果選擇價款收到這個時點,納稅人可能會故意推遲價款的收取時間,當購銷雙方均為從事營業活動的納稅人時,就可以通過相互拖延價款收付時間的手段來推遲納稅義務的發生。如果選擇發出貨物或提供勞務的時點,或者選擇簽訂合同的時點,政府就可以及時獲得所需要的稅款,但這樣會給納稅人產生現金支付上的困難,因為納稅人還沒有收到價款,它只能用其他的現金來支付稅款,如果沒有足夠的現金,就會出現通過借款融資的方法來墊付稅款的問題。從總體上看,三種選擇各有利弊。我國現行規定,是以貨款的結算方式的不同來分別確定的。
買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點也有三種選擇:一是購人貨物或接受勞務的時點;二是支付價款的時點;三是辦理交易確認的法定手續的時點。一般以第三種方式為主,因為買方必須辦理法定手續,便於征收機關根據法定手續確認納稅義務的產生。例如,進口關稅通常以辦理貨物報關進口的時點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點。也有以交易雙方簽訂合同的時點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例如,我國現行契稅就規定,納稅人應在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的當日,承擔納稅義務。
- 2.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點
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有三種選擇:一是納稅人應當取得所得的時點;二是支付單位支付所得的時點;三是稅法規定的時點。一般來說,納稅人取得所得的時點通常就是支付單位支付所得的時點,但是應收和實付之間存在時間差,在企業所得稅中,應納稅收人的確認,基本上也是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以應當收到貨款的時點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點。但在個人所得稅中,有時為了便於課稅,一般將支付所得的時點看作是納稅人產生納稅義務的時點,這種情況在分類所得稅制中表現得特別明顯。在綜合個人所得稅制中,納稅義務通常是稅法規定的某個時期的終點,如月末、年末。
- 3.財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點
財產稅有靜態財產稅和動態財產稅之分,兩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有所不同。靜態財產稅通常定期征收,類似於個人綜合所得稅制,其納稅義務通常是稅法規定的某個時期的終點,如月末、年末。而動態財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點通常就是財產產權發生轉移的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