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收購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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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收購資格是糧食經營者向糧食生產者直接收購糧食的資質。《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在糧食收購市場實行準入制度,即向糧食生產者直接收購糧食,必須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許可,才能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做到從源頭把關,嚴防不合格的糧食經營主體進入糧食收購市場,維護糧食收購市場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糧食收購資格的核查[1]
1.核查準備階段
一是制定核查丁作方案,明確核查日程安排、核查人員分工和核查區域,明確核查責任。二是提前發放被許可人《糧食收購資格核查告知函》,告知核查依據、核杏內容、核杳時間、核杏要求等。《告知函》可通過掛號郵寄,也可在媒體上發佈。三是製作《監督檢查審批表》。四是到工商部門查詢被許可人工商營業執照註銷或未通過年檢的情況。五是將被許可人收購許可案卷中的相關資料事先錄入《糧食收購資格核查情況表》。六是列印核查相關文書,部分文書事先加蓋糧食局印章。七是熟悉以往對被許可人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記載收支存經營台賬的監督檢查情況。八是核查工作量大需要分組的,可先集中核查1個單位,以便統一各組的核查程式、方法,掌握的尺度和問題的處理。
2.實地核查階段
一是現場核查。由兩名以上持行政執法證人員,按核查項目逐項進行實地核查。核查項目一為原申請收購許可的資格條件,如經營資金、倉儲設施、檢驗儀器、計量器具、檢驗人員和保管人員等;二為相關義務履行情況,如收支存經營台賬建立、統計報送等。將現場逐項核查情況填入《糧食收購資格核查情況表》,並滓明核杏結論、首次核杏未通過的處理意見、被核查單位意見、被核查單位蓋章(簽名)、核查人員簽名、核查日期等。
二是核查結論。首次核查結論分為通過核查、暫緩通過核查、不予通過核查三種情形。回訪核查結論分為通過核查(已按要求整改的)、不予通過核查(逾期未整改擬註銷許可證的)。
通過核查。首次核查符合許可條件、履行相關義務的,可通過核查,在《糧食收購許可證》正、副本加蓋通過核查印章。回訪核查及時整改到位的,視為通過核查。
暫緩通過核查。對被許可人許可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條件的,不履行相關義務,情節一般的。核查機關可暫緩通過核查,並下發《許可核查整改通知書》。
不予通過核查。對被許可人許可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許可條件,或不履行相關義務,情節嚴重;回訪核查未按要求及時整改到位或拒不改正的。核杏機關可不予通過核查,擬註銷許可。
3.註銷許可階段
一是強制註銷。對不予通過核查的兩種情形,可依據《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吊銷糧食收購許可證(糧食流通管理法規及相關規定中用“暫停或取消”不妥,《行政處罰法》處罰種類中是“撤銷”、“吊銷”)。吊銷糧食收購許可證是一種行政處罰,應按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式進行。吊銷後予以註銷。
二是申請註銷。對被許可人許可條件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未履行相關義務,但實際已不從事收購或工商營業執照已註銷的,可建議其主動提出申請註銷收購許可證(說明今後如需要還可辦理),填寫《糧食收購許可註銷申請表》。
以上強制註銷、申請註銷,符合《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四款“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和第六款“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依法辦理註銷有關手續。強制註銷、申請註銷均應製作《註銷行政許可決定書》。在作出註銷行政許可決定前應製作《糧食收購許可證註銷審批表》。
送達《註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時,應當告知被許可人註銷行政許可的理由和依據,並聽取被許可人的陳述和申辯,告知情況和被許可人陳述和申辯應記錄在案,同時填寫《送達回證》。收到擬註銷的《糧食收購許可證》,應給對方《回執》;《糧食收購許可證》已遺失的應書面說明。
4.後續工作
一是註銷許可公示。對已註銷收購許可的,在糧食局網站或其他媒體進行公示,在收回的許可證上註明註銷日期。註銷許可的應及時通知工商部門。二是核查結束後,統一製作《監督檢查報告書》。三是核查工作總結,填報糧食收購資格核查統計表、彙總表。四是核查資料收集、整理、歸檔,核查情況錄入“糧食流通管理信息系統”。
- ↑ 楊衛東.糧食收購資格核查的實踐與思考(A).工作研究.2010,(10):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