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協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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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應該履行的納稅義務。[1]
1、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時,納稅人應填報並提交以下資料:
- 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一西曆年度開始以後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 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產權書據、合同、協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或者中介、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與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的其他資料。
2、在按規定備案時,納稅人應填報並提交以下資料:
- 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一西曆年度開始以後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與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的其他資料。
-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
-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
-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報告表》
非居民申請稅收協定待遇需要的審批項目[2]
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下列四項條款規定待遇的,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審批申請:
- 稅收協定股息條款;
- 稅收協定利息條款;
- 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
- 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 。
簡單的理解就是,根據國稅發〔2009〕3號文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實行源泉扣繳企業所得稅的,如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等項目,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審批申請。
非居民申請稅收協定待遇需要的備案手續[2]
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下列條款規定待遇的,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或申報納稅義務時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報告:
簡單的理解就是,根據國稅發〔2009〕3號文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實行源泉扣繳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的其他項目,如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等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就須辦理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