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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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1]
1、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2、在按规定备案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非居民申请税收协定待遇需要的审批项目[2]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下列四项条款规定待遇的,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申请:
- 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 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 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 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
简单的理解就是,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如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项目,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申请。
非居民申请税收协定待遇需要的备案手续[2]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下列条款规定待遇的,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或申报纳税义务时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报告:
简单的理解就是,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如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等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就须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