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債權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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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債權消滅時效是指稅收債權不行使的事實狀態在法定期間內持續存在,即經過一定的法定期間不行使稅收債權,即產生該稅收債權喪失的法律效果。稅收債權消滅時效由法律事實、期間和法律後果三個要素構成,其中法律後果是核心要素。
1.有助於實現稅法的安定性和稅收法律秩序的和平。由於稅收請求權在發生後隨著時間的經過而愈加難以證明,對有關證據資料不可能無期間限制地進行永久保管,當事人的記憶時間也有限,因證明困難導致無法正確查明的事實與時俱增,此時如再允許強求,稅收的確定和征收將大受影響。為避免舉證困難和課稅憑證資料的過長保管,維持法律秩序的穩定,稅收債權請求權的主張不能毫無時間的限制,至少,應就該項權利主張賦予債務人一項抗辯權,或使該項權利歸於消滅。
2.稅收債權消滅時效會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正如法諺所謂“法律不保護權利上之睡眠人”,消滅時效削弱了權利人的權利,其用意無非在於限制權利的不行使,增進徵稅效率,防止徵稅機關因“怠於行使徵稅權力”而導致稅款損失,並保護納稅人的權利。
3.作為證據之代用。稅收債權長期不行使,會因有關證據的湮滅而使稅收債務難以證明。實行時效制度,凡時效期間屆滿,即認定稅收債權人喪失權利,此系以時效作為證據之代用,可避免當事人舉證及法庭調查證據的困難。這也說明,時效制度所要實現的並不是一種絕對的正義,而只是一種相對的正義,是可能比較接近於實質的正義。
稅收債權的消滅時效制度對於維護穩定的私法秩序,保護納稅人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它一般包括稅收債權的"核定時效"與"執行時效".稅收債權的消滅時效並非由稅收債權成立之日起算,而是因核定時效期間與執行時效期間而有所不同.如果納稅人的行為構成稅收犯罪.則稅收債權的消滅時效等同於相關罪名的刑事追訴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