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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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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稅事實行為

  稅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稅收法律關係的意圖,但依照稅法規定客觀上能引起稅法法律後果的行為。由於稅法中採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不存在依據當事人意思發生稅收法律效果的可能性,所以引起稅收法律關係發生的行為是稅事實行為。[1]

稅事實行為的特點分析[1]

  (一)權利義務效果法定性

  稅事實行為不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按稅收法定主義的要求,稅收要素只能由法律加以規定,稅務機關無權變更,納稅人也不能隨意變動。可見,當事人的行為本身或其經濟結果只要符合稅法規定的課稅要件,就會導致稅收法律關係的產生,因而稅法對稅事實行為的構成要件概括中並不考慮行為人從事行為的具體意圖內容。稅事實行為的效力根源,在於稅法的規定而非行為人的意志。

  (二)客觀性

  稅事實行為是當事人的某種客觀行為,是某種業已實施的、對客觀外界造成影響或後果的行為,僅僅停留在內在意志階段或意志表示階段而未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行為者,不構成稅事實行為。對稅事實行為來說,具有法律意義的不是行為人的意圖,而是行為本身或其客觀結果,至於行為人的內心意圖,對稅法上的法律效果沒有任何影響。這與稅表示行為截然不同,稅表示行為中,具有法律意義的是意思表示,因此意思表示的某種缺陷可以成為稅表示行為發生爭議的根據。

  (三)競合性(法律意義的多元性)

  如前所述,稅事實行為多為私法上的行為,但行為本身或其經濟結果符合稅法規定的課稅要素,因而一個行為在不同的部門法之間產生了兩個法律效果。

  (四)具有客觀上的設權性效果

  稅事實行為的設權作用僅根據稅法關於每個人均須遵守稅法的規定而產生。這是從稅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的角度而言的。如前所述,稅法採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課稅要件(要素)由稅法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本身或其經濟結果符合稅法規定的課稅要素,那麼就在納稅人和徵稅機關之間產生稅收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行為人沒有稅法規定的導致稅收法律關係產生法律事實(這裡主要指的是其行為),稅收法律關係是不會自動產生的。由此可見,稅事實行為是行為人依照稅法產生稅收法律效果的條件。

  (五)是一種事實構成行為

  稅事實行為其本質不在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在於法律的規定。由稅事實行為的客觀性特征和權利義務效果法定性的特征決定它必然是某種事實構成行為,它在法律上必有構成要件問題。在實踐中,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成立事實行為並引起規定的法律後果,而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不符合構成要件時則不成立事實行為且不引起法律後果。這就要求客觀法(此處應指稅法)必須事先規定出不同事實行為的種類,並對每一種事實行為的構成要件作出詳細的規定。因此,每一條有關事實行為的法律規範中必然“包含著一個典型的事實狀態和一個法律後果的表述。如果與典型事實狀態相吻合的具體事實發生,那麼法律後果就隨之出現。”從稅收實定法來看,稅法對稅事實行為的要件概括顯然並不限於對行為的描述,而往往包括有行為的後果或狀態的持續等事實要素。

稅事實行為與徵稅行為的關係[1]

  毫無疑問,稅事實行為導致稅收法律關係的產生,稅務機關依據稅法的規定享有徵稅權。從這個意義上說,稅事實行為是徵稅行為的原因。但是,筆者認為,徵稅行為與稅事實行為之間的關係卻是無因的。當事人的行為或其經濟結果只要滿足稅法規定的徵稅要素,就應當納稅,而不論該行為的效力如何。但該經濟行為的經濟後果已被其他職能部門確定為應加以全部返還或者應予以沒收,則不應再徵稅,已徵稅款應予返還。換句話說,徵稅行為一般不受納稅人行為的效力影響,當事人的行為在私法上是否有效、是否存在瑕疵,都不影響稅務機關行使徵稅的權力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張曉婷.稅事實行為的特點分析(A).首都師範大學學報.2007,4:15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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