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程租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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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Tip Cha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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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租船又稱程租船或航次租船,它是根據船舶完成一定航程(航次)來租賃的,租船市場上最活躍,且對運費水平的波動最為敏感的一種租船方式。一般可分為:按單航次、來回航次、連續單航次和連續來回航次等方式租賃船舶。在國際現貨市場上成交的絕大多數貨物(主要包括液體散貨和乾散貨兩大類)都是通過航次租船方式運輸的。程租船的“租期”取決於航次運輸任務是否完成,由於航次租船並不規定完成一個航次或幾個航次所需的時間,因此般舶所有人對完成一個航次所需的時間是最為關心的,他特別希望縮短船舶在港停泊時間。而承租人與船舶所有人對船舶的裝卸速度又是對立的,所以在簽訂租船合同時,承租雙方還需約定船舶的裝卸速度以及裝卸時間的計算辦法,並相應地規定延滯費和速遣費率的標準和計算方法。
定程租船按運輸形式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單程租船,也稱單航次租船(Single Voyage Charter)。即所租船舶只裝運一個航次,航程結束時租船合同即告終止。
(2)來回程租船(Round Tirp Charter)。這是租船合同規定在完成一個航次任務後接著再裝運一個回程貨載的運輸形式。
(3)連續單程租船(Consecutive Trip Charter),這一運輸形式要求在同一去向的航線上連續完成個單航次運輸。它的特點是完成若幹個連續的航次,不能中斷;船舶必須是一程運貨,一程空放,船東不能利用空船攬載其他貨物,一般航程較近。
(4)包運合同租船(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船東在約定的期限內,派若幹條船,將規定的一批貨物,按照同樣的租船條件,由甲地包運到乙地,至於航程次數則不作具體規定。
無固定航線、固定裝卸港口和固定航行船期,而是根據租船人(貨主)的需要和船東的可能,經雙方協商,在程租船合同中規定;程租船合同需規定裝卸率和滯期、速遣費條款;運價受租船市場供需情況的影響較大,租船人和船東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一併在程租船合同中規定。定程租船以運輸貨值較低的糧食、煤炭、木材、礦石等大宗貨物為主。
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的差異
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有以下差異,在選擇時要註意:
①定程租船是按航程租用船舶,而定期租船是按期限租用船舶。
②定程租船方直接負責船舶的經營管理,租船方除了負責船舶的航行、駕駛和管理外,還應對貨物運輸負責。而定期租船的船方,僅對船舶的維護、修理、機器正常運轉和船員工資和給養負責,對於船舶的調用、貨物的運輸、船舶在租期內的營運管理和日常開支費用都由租船方負責。
③定程租船的租金或運費,一般按裝運貨物的數量計算:而定期租船的租金一般是按租期每月每噸若幹金額計算。
④採用定程租船時要規定裝卸期限和裝卸率,據此計算滯期費和速譴費:而採用定期租船時,則不規定裝卸和滯期速譴費。定程租船費有五種規定的方法。
定程租船的裝卸費
具體做法:
(1)船方負擔裝貨費和卸貨費,又可稱為“班輪條件”(GROSSTERMS;LINERTERMS;或BERTHTERMS)。
(2)船方管裝不管卸(FO)
(3)船方管卸不管裝(FI)
(4)船方裝和卸均不管(FIO)
(5)船方不管裝卸、理艙和平艙(FI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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