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運合同租船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包運合同租船(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目錄 |
包運合同租船是指船東在約定的期限內,派若幹條船,按照同樣的租船條件,將一大批貨物由一個港口運到另一個港口,航程次數不作具體規定,合同針對待運的貨物。
運費可以按照合同簽訂日的費率決定,也可採用每次運費率的方法,也就是說費率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靈活變動,減少合同雙方的損失。
包運合同租船可以減輕租船壓力,對船東來說,營運上比較靈活,可以用自有船舶來承運,也可以再租用其它的船舶來完成規定的貨運任務;可以用一條船多次往返運輸,也可以用幾條船同時運輸。包運合同運輸的貨物通常是大宗低價值散貨。
包運租船區別於其它租船方式的特點有:
1)包運租船合同中不確定船舶的船名及國籍,僅規定船舶的船級、船齡和船舶的技術規範等,船舶所有人只須比照這些要求提供能夠完成合同規定每航次貨運量的運力即可,這對船舶所有人在調度和安排船舶方面是十分靈活、方便的。
2)租期的長短取決於貨物的總量及船舶航次周期所需的時間。
3)船舶所承運的貨物主要是運量特別大的乾散貨或液體散裝貨物,承租人往往是業務量大和實力強的綜合性工礦企業、貿易機構、生產加工集團或大石油公司。
4)船舶航次中所產生的時間延誤的損失風險由船舶所有人承擔,而對於船舶在港裝、卸貨物期間所產生的延誤,則通過合同中訂有的"延滯條款"的辦法來處理,通常是由承租人承擔船舶在港的時間損失。
5)運費按船舶實際裝運貨物的數量及商定的費率計收,通常按航次結算。從上述特點可見,包運租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連續航次租船"的基本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