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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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失信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範的行為,包括:
(一)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
(二)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研究成果,買賣實驗研究數據,偽造、篡改實驗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等;
(三)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四)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採取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
(五)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准,或偽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准文件等;
(六)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違反論文、獎勵、專利等署名規範的行為;
(七)重覆發表,引用與論文內容無關的文獻,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獻等違反學術出版規範的行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舉報科研失信行為可通過下列途徑進行:
(一)向被舉報人所在單位舉報;
(二)向被舉報人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相關管理部門舉報;
(三)向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科技獎勵、科技人才計劃等的管理部門(單位)舉報;
(五)其他途徑。
舉報科研失信行為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舉報內容屬於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範圍;
(三)有明確的違規事實;
(四)有客觀、明確的證據材料或可查證線索。
鼓勵實名舉報,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不予受理:
(一)舉報內容不屬於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範圍;
(二)沒有明確的證據和可查證線索的;
(三)對同一對象重覆舉報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四)已經作出生效處理決定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一)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二)一定範圍內公開通報;
(三)暫停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限期整改;
(四)終止或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追回結餘資金,追回已撥財政資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擔或參與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等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
(六)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相關學術獎勵、榮譽等並追回獎金,撤銷利用科研失信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稱;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和職務職稱晉升等資格;
(八)取消已獲得的院士等高層次專家稱號,學會、協會、研究會等學術團體以及學術、學位委員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被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
(十)一定期限減招、暫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
(十一)暫緩授予學位;
(十二)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
(十三)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
(十四)其他處理。
- 《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科技部網站.國科發監〔2022〕22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