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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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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失信行为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和受理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

  (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出版单位举报;

  (五)其他途径。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种类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一)暂缓授予学位;

  (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四)其他处理。

参考文献

  •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科技部网站.国科发监〔202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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