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境清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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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境清稅制度,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離開國境前,必須向稅務機關繳清所欠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擔保,否則稅務機關可以通知邊防或海關限制其出境的一項制度。
實行離境清稅制度,有兩個法定的必要條件:一是需要出境的納稅人在出境前有欠稅,或單位納稅人在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前有欠稅;二是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欠稅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不能依法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並且又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中第一個條件是前提條件,第二個條件是必要條件。
離境清稅的執行範圍包括: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阻止出境只能對自然人實施,因此如果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是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直接對納稅人實施,對單位納稅人,則通過對其法定代表人阻止出境,實施離境清稅制度。
在此應註意,納稅人或他的法寶代表人不僅包括中國公民,還包括符合阻止出境條件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等非我國公民在內。當然對外籍人員的離境清稅制度,還要考慮到不能與我國同外國簽訂的有關條約、協定相衝突。
離境清稅制度的納稅擔保
1、擔保人擔保,擔保人須是在中國境內有納稅擔保能力的(即有足夠的資金或財產支付其擔保的稅款)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論其是否具有納稅擔保能力,均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以保證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防止權力干預和違法違紀情況的發生。
2、財產的擔保,納稅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其未設置或未完全設置擔保物權的在中國境內的財產作納稅擔保。
1、相關稅務機關執法環節發現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通知其在出境前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
2、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依法向欠稅人申明不准出境。對已取得出境證件執意出境的,稅務機關可函請公安機關辦理邊控手續,阻止出境。
3、阻止欠稅人出境的,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稅務機關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或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准。由審批機關填寫《邊控對象通知書》,函請同級公安廳、局辦理邊控手續。(依據:《稅收徵管法》第四十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阻止納稅人出境實施辦法》國稅發[1996]215號)
4、欠稅人結清了阻止出境時欠繳的全部稅款(包括滯納金)或者向稅務機關提供了相當於全部欠繳稅款的擔保或者欠稅企業已依法宣告破產,並依《破產法》程式清償終結的,應及時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解除限制出境。(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阻止納稅人出境實施辦法》國稅發[1996]215
1、欠稅款的納稅人或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前提是:是就地繳納其應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納稅擔保。
2、對於未足額繳納其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又不能或不肯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對於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部分繳納其應納稅款、滯納金的,對不足部分仍須提供納稅擔保,否則稅務機關亦可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3、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時,必須填寫納稅保證書,寫明擔保對象、擔保範圍、擔保期限、擔保責任及其他擔保事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並經稅務機關同意方為有效。
4、納稅人進行財產擔保的,必須填寫納稅擔保的財產清單,並註明擔保財產的價值,擔保的範圍、期限等。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第三人簽字蓋章並經稅務機關確認方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