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境清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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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境清税制度,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离开国境前,必须向税务机关缴清所欠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边防或海关限制其出境的一项制度。
实行离境清税制度,有两个法定的必要条件:一是需要出境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有欠税,或单位纳税人在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前有欠税;二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欠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不能依法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且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中第一个条件是前提条件,第二个条件是必要条件。
离境清税的执行范围包括: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阻止出境只能对自然人实施,因此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是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直接对纳税人实施,对单位纳税人,则通过对其法定代表人阻止出境,实施离境清税制度。
在此应注意,纳税人或他的法宝代表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符合阻止出境条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等非我国公民在内。当然对外籍人员的离境清税制度,还要考虑到不能与我国同外国签订的有关条约、协定相冲突。
离境清税制度的纳税担保
1、担保人担保,担保人须是在中国境内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即有足够的资金或财产支付其担保的税款)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论其是否具有纳税担保能力,均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以保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防止权力干预和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
2、财产的担保,纳税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其未设置或未完全设置担保物权的在中国境内的财产作纳税担保。
1、相关税务机关执法环节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通知其在出境前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2、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出境。
3、阻止欠税人出境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由审批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同级公安厅、局办理边控手续。(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阻止纳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
4、欠税人结清了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或者向税务机关提供了相当于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或者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依《破产法》程序清偿终结的,应及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解除限制出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阻止纳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
1、欠税款的纳税人或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前提是:是就地缴纳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
2、对于未足额缴纳其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又不能或不肯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对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部分缴纳其应纳税款、滞纳金的,对不足部分仍须提供纳税担保,否则税务机关亦可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时,必须填写纳税保证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及其他担保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4、纳税人进行财产担保的,必须填写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注明担保财产的价值,担保的范围、期限等。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