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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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漁區是全面禁止一切捕撈生產或禁止部分作業方式進行捕撈的水域,為保護某些重要的經濟魚類、蝦蟹類或其他水生經濟動植物資源,在其產卵繁殖、幼魚生長期、索餌育肥和越冬洄游季節所劃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撈活動的水域。
所謂禁漁期,是指國家禁止或限制捕撈水生動物的期間。
禁漁區與禁漁期通常結合在一起,同時規定。通過實行禁漁區、禁漁期制度,如通過劃定親魚產卵場和越冬場、幼魚索餌場和洄游通道等;在親魚產卵高峰期休漁一個月,或進行春季(伏季)休漁,或實行封湖禁漁等等,使親魚受到保護,幼魚得以生長。
20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許多沿海國家為保護其近海漁業資源,相繼設置了不同類型的禁漁區(如專屬漁區、200海裡經濟區等),對進入禁漁區捕撈的外國漁船頒發許可證,規定捕撈的時間、種類,使用的漁具和捕撈量的限額,違者處以罰款或扣留漁船等。
禁止或限制捕撈作業的水域。有的由國家以法律形式作出規定;有的由各級政府根據管理許可權按有關法律條款,以條例、命令、通告、實施細則等形式作出規定。
保護魚類資源或其他水生經濟動物正常產卵、繁殖、幼體成長、越冬及維持其生態平衡的重要措施之一。一般通過國家和地方政府發佈法令,或通過國際的漁業協定規定實施。
通常在劃定禁漁區的同時,相應規定一定的禁漁期和禁漁具。如在某一水域範圍內全年或某一段時間內禁止捕撈,或禁止捕撈某些種類(或某種規格的魚類),或禁止使用某種漁具作業等。
在某一定水域全面禁止捕撈,或禁止使用某種工具捕撈,或禁捕某種對象,如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呂泗大小黃魚禁漁區、印度洋禁捕區(禁止商業性捕鯨)等。禁捕範圍為經緯度標出的各點的聯線。全面禁漁區類似自然保護區,是對某個區域生物及其環境全面加以保護,一律不准作經濟目的的使用。
禁漁區是特定的保護水產資源繁殖的水域。禁漁區的各個水域,特別是沿岸40米以內的淺水區域,是眾多陸上河流的入海口,水質肥沃,餌料豐富,是多種經濟魚蝦的繁殖場和幼體肥育區,生殖季節中又是生殖群體的密集區。在這些地區禁止捕撈或禁止某種高效漁具漁法作業或禁捕某種趨向衰落的種類,對於保護並提高漁業資源的再生產能力,維護漁業生態平衡,建立良好的漁業生態迴圈體系都有重大意義。作出並嚴格實施禁漁區的規定,將起到維護“漁業資源搖籃”的作用。中國戰國時代《孟子》上就有“網罟不入洿池,魚鱉不可勝食也”的說法。
近代世界各國也多重視禁漁區的設置,蘇聯、英國、美國、日本、法國等國參加的1948年生效的《國際捕鯨公約》就作了禁漁區的規定。日本政府在1909年對其沿岸水域有機輪拖網禁漁區的規定。
1955年,中國國務院頒佈了渤海、黃海及東海機輪拖網漁業禁漁區的命令,對合理利用漁業資源,妥善安排各種漁業,減少漁業糾紛、維護近海資源等都起到良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