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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要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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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票据的要式性)

目錄

什麼是票據的要式性

  票據的要式性票據的製作格式和記載事項,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才能產生正常的票據效力,否則,票據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換言之,票據必須按照票據法規定的格式進行出票背書保證承兌票據行為。而票據上記載的文字也在符合格式要式的範圍內發生票據法上的文義效力。

票據要式的形式表現

  根據票據原理和票據制度,票據行為都是嚴格的要式行為,這是票據的要式性原理所決定的。相反,根據民法原理,一般的法律行為在形式上多奉行自由主義原則,以要式行為例外。票據法對每一種票據行為都規定了必要的形式,具體表現為:

  (1)簽名,無論出票還是背書、保證、承兌,行為人必須簽名或蓋章,未在票據上簽名或簽名不符合規則的,其票據行為無效

  (2)書面,各種票據行為的意思表示必須記載在票據之上,雖有意思表示,但未記載在票據之上,而是記載在其他地方或採用口頭形式,不能產生票據效力;

  (3)款式,票據上應記載的內容、書寫格式和書寫之處,均應按票據法規定的款式進行。

票據行為要式性的效力

  (1)票據行為只要具備票據法規定的要式即可生效,而不問其實質如何;

  (2)票據行為欠缺要式時,除有特別規定,應為無效;

  (3)在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應記載內容之外的其他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4)記載事項未記載於規定的位置,不產生效力。

票據無因性與要式性、文義性的關係[1]

  一、對票據無因性、要式性和文義性的界定

  票據無因性,是對票據行為外在無因性和票據行為內在無因性的統稱。外在無因性是指票據是否有效只取決於票據的形式要件,它關註形式方面;內在無因性是指內容上的無因性,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其原因就從行為中抽離,它註重實質內容方面:要式性是指有關票據當事人必須按照票據法規定的格式進行出票、背書等票據行為;文義性指票據權利義務的內容,都由票據上的文字記載確定,並根據票據法規定加以解釋。

  二、三性原則之間的關係可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

  (一)從票據法價值本位角度考量。

  三性原則體現票據的流通性和安全性價值,並實現兩者的平衡。其中,流通性價值是票據的生命,是票據法學和票據制度的根本原理,其他一切原理、原則和規則都應當服務於流通性價值。。無因性原則在於把票據關係和票據基礎關係割裂開來,使票據流通過程中第三人可以放心地接受票據,無須關註票據基礎關係:文義性原則著眼於票據關係的內容,以記載的文字彰顯票據權利義務,儘可能地保護正當持票人,促進票據安全的流通;要式性原著眼於票據關係的形式,使票據設權明確化和統一化,避免混亂、欠缺、歧義,顯然更有利於票據的轉讓流通。

  (二)從三性原則相互關係的角度考量。

  三性原則是相互聯繫,統一於整個票據法理論。首先,無因性是整個票據制度的內在本質要求。它使票面上記載的票據權利可以脫離票據基礎關係,實現了票據轉讓過程中安全與效率的平衡,它“是票據法的生命力所在”。其次,要式性、文義性是整個票據制度的外在表現形式。具體來說,1.外在無因性原則外在表現於——要式性。票據行為以迅捷安全的流通為其價值本位,其行為效力只有兩種:有效和無效,判斷標準就是票據法規定,即要符合要式性原則。2.內在無因性原則外在表現於——文義性。票據內容從票據原因行為中剝離後,就必須尋求一種記錄票據權利義務的載體,這種載體就是票據。把票據關係的內容記載予票據上,明確清晰可辨,讓一切直接接觸者知曉,有利於迅速安全的流通。

  (三)從票據法制史的角度考量。

  隨著經濟的發展,票據先後具有四種經濟功能:支付功能、匯兌功能、信用功能、融資功能。1.支付和匯兌是票據的初級經濟功能。票據最初作為結算工具,可代表定額貨幣從而替代現金支付,後來為了避免直接運送攜帶貨幣,票據就用來異地兌換、轉移貨幣資金,此乃支付功能和匯兌功能,它們促使票據成為了“第二貨幣”,因此,票據行為必須與基礎民事法律行為相區別,形成一種制度隔離,這就形成了票據無因性的初級形式——外在無因性原則,但這種抽象性原則,必須加以具體化規範化,票據的記載事項也必須嚴格遵從票據法規定。硅然,隱性的外在無因性原則外在表現於要式性原則。2.信用和融資是票據的高級經濟功能。隨著資本市場的發達,票據逐漸增加了信用和融資功能。信用功能將信用能力合理轉變為當前的支付能力,融資功能將票據遠期信用力貼現,為票據權利人融通短期資金。它們使票據關係複雜化、主體多元化,票據向時問和空間的進一步拓展,從而導致票據流通的更多阻礙和正當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更大困難,這時初級的外在無因性已經力不從心,滿足不了現實經濟需要。除了直接的票據當事人以外,票據法必須徹底斬斷票據關係和票據基礎關係的藕斷絲連,賦予票據行為獨立效力,這時就必須更加關註票據行為自身的內容,逐步發展到內在無因性原則。而且,現在西方國家的票據法都進一步增強了票據行為自身內容的效力,規定票據內容必須以票據上的文字記載為準。此時,在堅持要式性原則的基礎上,內在無因性性原則外在表現於文義性原則。

  (四)從文化傳統和國際背景考量。

  三性原則不涉及道德因素,而是一種技術性措施。最為突出的是無因性原則,即“票據關係之所以與其基礎關係是相互分離的,這並不是邏輯上的問題,而是法律政策上的伺題,是法律上技術性的處理”。,而且,由於這些趨同性的技術性特征,使票據法成為當今國際上統一程度最高的一種法律。

  三、對完善我國票據立法的建議

  綜上所述,無因性與要式性、文義性的關係非常密切,相輔相成,外在無因性原則適合予票據的最初發展,而內在無因性原則是票據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文義性是建立在無因性和要式性的基礎上的。與發達國家的票據立法相比,我國的票據法還停留在外在無因性的階段。從分析三性原則關係出發,可以為完善我國票據立法提出以下建議:

  1.票據立法不能改變票據法是私法這一本質。票據立法必須在市場自由和國家干預找出最佳的平衡點,剔除行政性干預的內容,為國家干預設定法定的範圍、效力、手段。

  2.確定流通性為票據立法的首要價值目標,建議在票據法第一條應增加“促進票據流通和轉讓”,作為立法宗旨。

  3.發展融資性票據。在西方發達國家,外在無因性原則發展到了更為高級的內在無因性原則。所以,票據法理論基礎應轉移到內在無因性原則上,建立了一整套系統的制度,促進融資性票據的迅速發展。

  4.適當放開對空白票據的限制。我國票據法絕對禁止簽發無記名的本票匯票,沒有承認與文義性、要式性不相容的空白票據制度,重蹈了日內瓦票據法公約覆轍,而對聯合國票據法公約的改進視而不見。這種過分的嚴格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票據流通的不便,也反映了我國立法對民事行為的干預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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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張晶華.論票據無因性與要式性文義性的關係.湖南大學法學院.法制與社會2008年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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