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支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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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支付地(Pay Place Of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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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傳明的付款地。
票據支付地的規定[1]
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由票據交付地人民法院管轄公示催告案件,便於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也便於支付人瞭解公示催告程式的進展而履行相應的義務。
票據糾紛中票據支付地的認定[2]
- (一)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傳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武漢證券公司與大連連通公司債券兌付糾紛一案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復函》的相關規定:
企業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企業債券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表現在債券上,並依票面載明的事項行使和履行。企業債券兌付糾紛案件應由債券兌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雙方當事人對兌付地點沒有明確約定。因此,應由被告大連連通證券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二)實踐指導
票據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寫明在一定的時間地點由本人或者指定他人按照票面所載文義,向執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票據分為本票、匯票和支票三種。所謂票據糾紛,是指出票人或付款人與執票人之間因票據承兌等發生的爭議。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即票據上傳明的付款地。如果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則票據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原告叮以任選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