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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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票據拒付[1]
票據拒付的原因[1]
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的持票人可以拒絕付款:
(1)對不履行約定義務並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拒付。例如A簽發一張票據給B以支付貨款,若B未按規定交貨,則A可以對B拒付票據款;但如果B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C,C屬善意且已支付對價成為票據的持票人,則票據債務人A不能對c拒付票據款。
(2)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3)明知有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情形,出於惡意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4)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5)因重大過失而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持票人。
(6)取得背書不連續或票據必須記載內容有欠缺的票據的持票人。
根據國際慣例,遭到拒付(即退票)時,持票人應在退票後一個營業日內,將退票事實通知前手背書人,前手背書人接到通知後一個營業日內,再通知他的前手背書人,一直通知到出票人。接到退票通知的每個背書人都有向前手進行追索的權利。持票人如不及時發出退票通知,出票人和背書人可解除責任。持票人也可將退票事實通知全體前手,這樣,每個前手即無須繼續向前手通知。國際匯票遇到付款人退票時,持票人必須在退票後一個營業日內作成拒絕證書,否則他將喪失對背書人或出票人追索的權利。拒絕證書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證人或其他依法有權作這種證書的機構,例如法院、銀行公會,甚至郵局等,作出證明拒付事實的文件。持票人在退票的當日或次日將退票遞交公證人,由公證人再向付款人或承兌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如仍遭拒絕,公證人按規定格式作成拒絕證書,它是一種證明退票的法律文件,載明作成拒絕證書的原因,向付款人(承兌人)提出的要求和他的回答。拒絕證書應附匯票的副本,然後由公證人簽名。如匯票付款地無法定公證人,拒絕證書可由當地有資力的居民出立,但需有兩個證人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