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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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回購屬於轉貼現的一種形式,是指票據回購正回購方將其持有的已經其貼現的票據以不改變票據權利人的方式向票據回購逆回購方申請貼現,逆回購方按票面金額以雙方商定的回購期限和價格扣除回購利息後向正回購方給付資金,回購到期後正回購方按票面金額向逆回購方購回票據的融資行為。票據回購實質上是以票據為質押的短期融資行為。在實際業務操作中,本行既可以是正回購方,也可以是逆回購方。
(一)銀行作為逆回購方:
1、受理業務申請,申請票據回購業務的金融機構按有關規定,持票據原件及相關業務資料向本行申請辦理票據正回購;
2、本行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經審批同意辦理的將票據原件交會計部門核驗票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會計部門核驗通過後,本行與申請人簽署回購契約,同時填制相關業務憑證,辦理回購資金劃轉手續。
3、票據回購到期,回購申請人(正回購方)將回購資金(票據的票面金額)於回購日劃入本行指定賬戶,本行收妥資金後,將票據退還給回購申請人(正回購方)。
(二)銀行作為正回購方時的業務辦理程式,按對方(逆回購方)的要求辦理。
回購價格由交易雙方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