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受托人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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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受托人(清算組)會計(trustee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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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受托人(清算組)會計是財產信托會計的一個分支領域。破產案件中受托人(清算組)接受法院委托,管理破產企業財產,處理破產財產的變賣和分配,負責經營破產企業(若接受委托)的一整套會計程式。包括日常賬務處理和會計報表的編製。
企業宣告破產後,受托人(清算組)接管債務企業的資產,並負責處理這些資產,直接破半法院解除其責任為止。從接管資產起,受托人(清算組)就產生了受托責任。在控制債務企業的資產時,受托人(清算組)的監督下繼續沿用舊賬冊。企業改組期間繼續營業的重整案件,繼續沿用舊賬,使用原會計制度較為恰當。如果沿用舊賬冊,就應按照“受托資產=受托權益”這一等式記錄破產清算過程中所發生的業務。資產應按原賬麵價值記錄,而不是按預計可變現價值記錄,這是因為在提出申請時可變現價值的估計存在著主觀性。賬上不用資產抵消賬戶,因為資產抵消賬戶在清算案件中不具有意義,而且應儘量簡化賬戶記錄。在承擔了監督財產的責任後,受托人(清算組)應設置清算損益賬戶反映破產清算過程中所發生的利得、損失及清算費用;由受托人(清算組)發現的任何未記錄資產或負債也記入該賬戶。為了區分接管財產時所包括的原始資產負債與受托期間所取得的資產及發生的負債,(受托人)清算組在受托期間所取得的資產及發生的負債應加上“新”字,以資區別。
若清算期較長,受托人(清算組)應定期向法院提交現金收支表、受手權益變動表(不得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等書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