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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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知識產權運營[1]
知識產權運營的概念目前沒有統一的說法。
一種觀點認為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市場主體優化資源配置,採取一定的商業模式實現知識產權價值的商業活動。通俗而言,可理解為由“知識產權”變為“知識產錢”,即:由權變錢的過程。
還有觀點將知識產權的申請、維護、管理、保護、商品化等所有和知識產權相關的環節和要素都納入到知識產權運營之中。
我國知識產權運營及方式[1]
我國已經採用但尚不成熟的模式有:
一、融資
1)通過質押貸款實現間接融資。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是指貸款人按法律法規要求,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權利為質押物發放的貸款。近年來,在政府相關政策支持下,通過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質押獲得金融機構的間接融資,成為越來越廣泛的知識產權貨幣化方式。但一般限於擁有非常可預期的市場價值的專利技術,主要流向技術價值相對穩定或相對成熟的企業,絕大多數未來尚無法預測的技術則很難獲得質押貸款融資,現有的成績也是在各地政府出台貸款貼息、資助擔保等多種政策措施條件下取得的;此外,質押貸款提供的金額有限,有需求企業或個人僅通過此方式獲得的資金支持難以滿足需求;另外,知識產權本身作為一種無形資產,難以評估,又存在時間性的問題,因此,銀行等機構不願意接受以知識產權為標的的質押;
2)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實現直接融資。
中小科技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可以直接進入證券市場,獲得更大成長空間,從而有效地解決中小高科技企業融資難問題,但在當前還不為企業常用。[2] [3]
二、參與制定技術標準、建立產業聯盟或專利池等
這種方式也被稱為專利組合化運用,是將行業或產品的關聯專利進行有效組合,形成專利聚合器,替代單個企業、單一技術專利的一種專利運營方式。涉及標準的專利運營需要企業積极參与標準的技術研發,參與行業標準的制訂等,併在此基礎上積極將企業的專利納入標準,與同行一起構建並標準必要專利組合或專利池,提高企業的專利運營能力。建立產業聯盟對於市場競爭中的弱勢企業群體是一種保護,將各自的專利通過聯盟進行組合,從而增強參與者的市場競爭地位。
三、作價投資獲得股權即出資
即以知識產權出資的形式,包括以知識產權作為資本投資設立新企業,或者作為資本對已有的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按照規定,以知識產權出資應進行評估並辦理權利轉移手續。很多擁有專利的企業家也是技術專家,將技術作價投入公司,可以改善公司的財務狀況,減少投資時的資金壓力。技術作價入股以後,企業可以計入無形資產,合理攤消成本費用。
四、戰略性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等法律維權
是指通過談判、依法訴訟等方式獲得實施許可費、侵權賠償費。一般來說,採取這種方式的多為技術實力強的大型科技公司,或專利組合多的非實施專利實體(NPE)。法律維權運營方式的存在是由於知識產權的法律屬性所決定的,同時,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知識產權法律狀況和知識產權保護環境是影響法律維權運營的主要因素。
以上知識產權運營方式各有利弊,需要根據知識產權交易雙方的需求及具體情況來決定使用哪種或哪幾種。
我國知識產權運營體系存在的問題及應對策略[1]
我國知識產權的運營現處在初級階段,存在的問題還比較多,主要表現如下:
1、交易運營不夠活躍,已有平臺利用率低,生存困難,知識產權運營模式和服務產品有待於創新;
2、現有運營平臺所設知識產權種類過於綜合,不利於同產業市場主體之間交流,不能快速的匹配知識產權;
3、社會資本參與度低,運營資本更多的是由政府出資,知識產權交易缺少資金激活;
4、缺乏細分領域的產業知識產權聯盟,聯盟管理和服務缺乏有效的詳細的指導;
5、細分的產業專利池、標準必要專利較少;
6、法律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導致交易積極性不高。
針對我國知識產權運營存在的問題,提出應對策略如下:
1、政府要制定相關政策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知識產權運營,活躍社會資本,促進知識產權運營投資主體的多元化。目前運營平臺和基金大部分由政府出資發起設立,社會資本較少參與。政府利用政策鼓勵並支持大企業,特別是已有豐富技術積累的科技型企業投資組建知識產權專業運營機構或成立知識產權運營基金等,倡導專利基金受惠企業在步入成熟期並具備一定實力後反哺基金,不僅僅是專利基金的投資客戶,更應當成為戰略合作伙伴或長期投資者[4],以進一步提升基金的資助與引導能力,從而在專利基金與受惠企業之間形成良性迴圈,使更多的社會資本參與到知識產權運營中,使知識產權運營本身也市場化,從而支持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發展;
2、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已有公共服務平臺的職能,為大、中小企業、社會各界提供培訓、信息、搭建交易平臺、整合行業運營資源等方面的公益性的服務;
3、提高企業自身知識產權質量。知識產權運營與知識產權的自身價值緊密相連。企業要提高自身研發能力,研發出好技術和好產品,提高知識產權的質量,為獲得投資機構的青睞大好自身基礎;
4、細分產業,按產業種類建立平臺。因為同產業同領域的知識產權權利人、研發者、知識產權轉化主體、需求方及上下游市場主體更容易溝通和聯絡,知識產權各要素更容易被激活,有利於加速知識產權交換價值的實現;
5、初期發揮政府財政資金的政策導向功能。支持在某些領域擁有成熟知識產權的企業在其產業領域建立產業聯盟或專利池;在初期,對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從平臺運營或基金支持等方面予以側重;
6、簡化基金運營流程,讓亟待獲得融資的中小企業快速的得到所需資金;
7、儘快出台相關的運營管理規定或指導意見,使運營的每個環節都有法可依,尤其是知識產權的評估方面。現在評估沒有確定的標準,評估過於隨意,社會信任度較低;
8、加大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力度,包含速度、取證及賠償額等各個環節。否則,侵權人侵權因侵權付出的代價遠遠小於支付許可費、甚至免受法律處罰,或受到法律處罰時產品市場早已飽和,那麼就知識產權需求方寧願侵權也不會到運營平臺上去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