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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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信用證(Straight Credit/Straight 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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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信用證又稱直線信用證或不得議付信用證,是指規定受益人將信用證項下匯票 直接向開證行提示付款的信用證。
直接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一般都在開證地,開證行要收到全套單據後才付款。這種信用證雖以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為通知行但並不指定其為議付行,也不允許其他銀行議付,開證行只對受益人負付款責任,如有其他銀行議付,開證行不承認其議付行的地位。一般在信用證金額較大,條款複雜時,開證行為了減少銀行費用,或保留對信用證條款的解釋權以及在產生糾紛時可以引用開證地法律對其較為有利等情況下開立直接信用證。使用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不利。
直接信用證通常規定受益人所在國的某一銀行為付款銀行,並載有開證銀行對受益人的保證付款文句,以及受益人交單文句。在直接信用證條件下,開證銀行僅對受益人承擔付款責任而不對匯票背書人及善意持有人承擔付款責任。因此,直接信用證不能辦理議付,受益人必須按信用證的規定直接向開證銀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銀行交單收款。
直接信用證包括付款信用證和承兌信用證兩大類,而付款信用證又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
即期付款信用證,是指定某一銀行作為付款行即期付款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的特點是:受益人根據信用證的規定,將即期匯票(如需要匯票)和單據提交給指定的付款行後,就可以立即獲得該行的支付。即期付款信用證在付款行櫃臺有效,通常付款行由位於出口國的通知行擔任。因此,信用證的有效期也是在出口地(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即期付款信用證依其規定可以要求匯票或不要求匯票。如果要求匯票,即期匯票的付款人是信用證指定的付款行。多數即期付款信用證不要求提示匯票,只憑受益人提交的合格單據付款。
即期付款信用證有兩個特征,一是兌付時間為即期,二是使用方式為付款(Payment)。它與議付信用證的區別也正是在於付款和議付的區別。國際商會第371號出版物中指出:“本委員會最終決定對付款信用證和議付信用證加以區別。對於前者,如果指定銀行未在付款時作出保留,即喪失向受益人的追索權。對後者,除非議付行已對信用證加以保兌,否則即擁有追索權。”可見,即期付款信用證的付款行作出的審單付款對受益人來講是終結性的,不像議付信用證的議付行在審單議付後仍保留著對受益人的追索權,能在開證銀行拒付時向受益人追索墊款。
(2)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Credit)
延期付款信用證,是在信用證條款中約定遠期付款,但不要求受益人開立匯票的信用證。在延期付款信用證情況下,開證行對受益人承諾在受益人交單若幹天後,由其本身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對受益人付款。開證行在收單後並無承兌匯票的責任。它和即期付款信用證的差別在於付款期限不同;與承兌信用證的差別在於是否承兌遠期匯票。由於沒有匯票,出口商不能利用貼現市場解決資金周轉困難,只能自行墊款或向銀行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