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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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Letterof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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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付款信用證是遠期信用證的一種,亦稱無匯票遠期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的功能與遠期信用證的功能相同,只是在期限上不同而已。
有的國家和地區頒佈的票據法規定,凡超過六個月期限的承兌匯票,或超過一年以上的遠期匯票,不得在市場上貼現。同時對遠期匯票的期限不得超過180天,在這種情況下為瞭解決遠期至一年以上或數年時間後的支付方式,在國際貿易的實踐中,延期付款信用證就應運而生,而且被廣泛予以運用。
延期付款信用證適用於進出口大型機電成套設備,為了加強競爭條件可採用延期付款、賣方中長期貸款或賒欠出口等措施。但期限較長,出口商不必提示匯票,開證銀行也不承兌匯票,只是於到期日由銀行付款。
1.延期付款信用證的延期期限是由交單日期起到指定付款日期,這段時間的間隔稱之為有效期。亦就是於受益人在提示單據後的一個規定的期限內由開證銀行履行其付款責任。從交單日期到付款日期,時間較長,如一年以上或二年不等,這對進口商有利,可得一個較長時間融通資金的機會。但對出口商來講,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時,銀行必須按期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更不能以產品質量有問題等而拒絕付款。
2.延期付款與遠期承兌的不同點是:延期付款信用證項下受益人不開立遠期匯票,不能在市場貼現。為了受益人貨款得到保證,由開證銀行在信用證中載明銀行的承諾條款,保證到期付款。
3.延期付款與分期付款就其功能有相同之處,但延期付款與分期付款在實務中的作法則不相同。
延期付款是在出口商依契約規定完成交貨後,貨物所有權由出口商轉移到進口商。進口商取得所有權後若幹時間或若幹年內償清貨款。
這種付款方式對出口商而言,風險較大,故必須在進口商信譽卓著的條件下方可採用此種支付方式。
若進口商取得所有權後,不履行償還貨款義務,則出口商只能依法追還貨款,而不能得到貨物的所有權。
分期付款系由進出口商簽訂契約,明文規定,付款要適應建造契約貨物的進度。一般作法,先交一定數量的預付金,爾後依金額比例分期付款。依金額比例分期付款必須在契約貨物建造周期內辦理。
當契約貨物建造完工並交付給進口商時,分期付款已償清貨款,此時契約貨物的所有權由出口商轉移給進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