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鑽石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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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鑽石條款是指如果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沒有在限定的期限內將反壟斷執法機構同意的剝離資產(以下稱為“首選剝離資產”)轉讓給合適的購買者,則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應當將能夠解決該項集中所存在競爭問題的質量不遜於首選剝離資產的資產析出來作為新的剝離資產(以下稱為“備選剝離資產”)出售給合適的購買者。由於在實踐中,備選剝離資產的質量通常都是遠遠優於首選剝離資產的,它們的很多組成內容是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所擁有的優質黃金資產,在財產性質和投資價值方面堪比“皇冠鑽石”,故有關備選剝離資產的相關條款被形象地稱為皇冠鑽石條款。
根據實踐來看,資產剝離案件中相關法律文件涉及到的皇冠鑽石條款的成因主要源自於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特殊考慮。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準備剝離資產過程中,可能會基於以下兩個方面的特殊考慮在相關法律文件中選擇使用皇冠鑽石條款。
一、首選剝離資產存在一些可能影響轉讓的不確定性因素
在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所準備的首先剝離資產中,有些可能存在第三方的優先購買權或者知識產權的轉讓或者許可問題。如果參與集中的經營者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解決這些問題,則首選剝離資產有可能會順利出售給合適的購買者;反之,一些潛在的購買者則往往因為首選剝離資產所存在的一些權屬不確定性問題而放棄進行競購。在通常情況下,即使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一般能夠對解決首選剝離資產所存在的不確定問題有著一個相對把握的預期,但是它們往往也是無法準確預計最終結果。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避免因為首選剝離資產無法在規定期間內出售給合適的購買者而導致資產剝離方案的失敗,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能會選擇使用皇冠鑽石條款來規避潛在的法律風險。
二、最大程度上保留經營資產
雖然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為了使得其所參與的經營者集中能夠通過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競爭審查而主動提議採取資產剝離救濟措施,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其心甘情願地將特定的資產析出來轉讓給合適的購買者。大多數案件中的經營者通常都會試圖在最大程度上保留參與集中的各方所擁有的資產,尤其是那些優質黃金資產。根據實踐來看,相關方面的常用做法就是:在按照剝離資產的遴選標準配置首選剝離資產時,以符合標準的最低限度來進行;同時為了防止首選剝離資產可能無法足以吸引到合適的購買者而直接導致資產剝離方案的失敗,另行準備含金量更高的剝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