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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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保管制度的內容[1]
現金是流動性最強的資產,無需變現即可揮霍使用,因而現金是犯罪分子謀取的最直接目標。因此各單位應建立健全現金保管制度,防止由於制度不嚴、工作疏忽而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給國家和單位造成損失。現金保管制度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
(1)超過庫存限額以外的現金應在下班前送存銀行。
(2)為加強對現金的管理,除工作時間需要的小量備用金可放在出納員的抽屜內,其餘則應放入出納專用的保險柜內,不得隨意存放。
(3)限額內的庫存現金當R核對清楚後,一律放在保險柜內,不得放在辦公桌內過夜。
(4)單位的庫存現金不准以個人名義存人銀行,以防止有關人員利用公款私存取得利息收入,也防止單位利用公款私存形成賬外小金庫。銀行一旦發現公款私存,可以對單位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凍結單位現金支付。
(5)庫存現金,包括紙幣和鑄幣,紙幣的票面金額和鑄幣的幣面金額,以及整數(即大數)和零數(即小數)分類保管。
紙幣一定要打開鋪平存放、並按照紙幣的票面金額,以每一百張為一把,每十把一捆扎好。凡是成把、成捆的紙幣即為整數(即大數),均應放在保險柜內保管,隨用隨取;凡不成把的紙幣視為零數(或小數),也要按照票面金額,每十張為一扎,分別用曲別針別好,放在傳票箱內或抽屜內,一定要存放整齊,秩序井然。
鑄幣也是按照幣面金額,以每一百枚為一捲,每十故為一捆,同樣將成捆、成捲的鑄幣放在保險柜內保管,隨用隨取;不成捲的鑄幣,應按照不同幣面金額,分別存放在特別的卡數器內。
如何檢查現金保管制度的嚴密性[2]
如何能夠檢驗現金保管制度的嚴密性呢?通常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
(1)現金保管經手入以外的人,現金。
(2)甲種存款餘額是否變負數,結存款透支契約。是否適時地檢查手邊的如果有的話,是否有締
(3)收到銀行往來對賬單(調節甲種存款之銀行所證明的餘額與賬簿上的餘額),是否會根據規定做好應有的手續。
(4)是否適當地做好現金、支票薄、存摺、印鑒的保管。
(5)現金過於不足的情況,是否適當地做好確認的手續與賬目處理,迅速報告主管人員加以處理。
(6)是否禁止將收到的現金直接拿來付款的行為發生。
(7)收入的現金是否立即存人銀行。
(9)存人巨額現金時,是否採取任何防正危險策略。
(10)未存人的現金是否有妥善的管理方式。
(12)是否有末記入賬簿的現金。
(13)作為準備付款之現金餘額,是否有設最高額度限
(14)現金餘額是否每天與敗簿上的餘額核對,並且有主管人員的認同。
(15)主管人員、經辦者以外的人,或內部監察經辦者,是否不預先告知而檢查經管員手邊所保管的現金與賬簿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