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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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訴訟時效是指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而制定的訴訟時效。在適用時,特殊訴訟時效優先於普通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
根據實際情況,特殊訴訟時效可以分為:
1、短期訴訟時效
在我國現行法律上,訴訟時效期間在2年以下的為短期訴訟時效。比如,依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適用於以下四種情況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對這些民事活動適用短期訴訟時效的原因在於,這些糾紛可以在短時間內發出,並及時予以處理,此外,我國很多單行法律、法規也規定了短期訴訟時效,如《食品衛生法》第40條第2款規定,有關食品衛生的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各種貨運規則規定的索賠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180天。
2、長期訴訟時效
有些法律對於特定的民事活動規定了長於2年(2年以上至20年以下)的訴訟時效期間,即為長期訴訟時效。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的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
特殊訴訟時效的主要特點包括:
1、適用範圍特定化,不具有普遍適用的意義。即特殊訴訟時效只在法律直接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於相應的民事法律關係。
2、特殊訴訟時效的適用效力優先於普通訴訟時效。凡是有特殊訴訟時效規定的民事法律關係,均要適用特殊訴訟時效,在沒有特殊訴訟時效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
3、特殊訴訟時效期間不同於普通訴訟時效,並非統一的,而是針對具體民事活動的調整需要的,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訴訟時效期間。大多數特殊訴訟時效的期間都短於普通訴訟時效,故傳統上又稱其為短期訴訟時效,也有少數的特殊訴訟時效的期間長於普通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