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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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收益金是指在銷售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時,國家按一定比例從企業銷售所獲得的超額收入中征收的特別收入。
從2006年3月26日起,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域和所轄海域獨立開采並銷售原油的企業,以及在上述領域以合資、合作等方式開采並銷售原油的其他企業,均應按規定對因原油價格超過40美元/桶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的方式,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
暴利稅是針對行業取得的不合理的過高利潤徵稅。通過測算各種資源的成本、各種費用以及利潤空間,保證留給企業足夠的收入用於可持續發展的開支後,計算出暴利階段,主要為了調控壟斷行業的高利潤。
國際慣例告訴我們,特別收益金又名“暴利稅”,但有關方面此前卻很少提“暴利稅”只言特別收益金,倒是媒體不斷以“暴利稅”來詮釋,以便讓公眾有更形像化的理解。
其實,特別收益金與“暴利稅”的區別並非僅僅稱呼上的不同,依照《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別收益金是以“非稅收入”的形式出現的,而“暴利稅”則是稅。兩者直接決定了收益金最終去向的不同。
征收“暴利稅”的目的是為了將企業的一部分超額利潤收歸政府,作為公共開支,由政府去完善公共事業,讓公眾從中受益。這種安排幾乎是所有征收“暴利稅”國家的共同選擇。而且,稅收的用途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從納稅人角度看,稅收是其享受社會公共產品而向政府支付的價格;從政府角度看,稅收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以滿足公共需要的經濟來源。我國每年的財政收入90%以上來自稅收收入,遵循的基本原則就是“來自於民,用之於民”。
但是,“非稅收入”就不一樣了,“非稅收入”涵蓋著行政性收費,它與稅收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稅收的用途具有強制性,而“非稅”性收費就相對比較“靈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