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取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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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物權取得權[1]
物權取得權,又稱取得權或取得物權,是指權利人於將來某種條件下可以取得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權利。
物權取得權的地位與範圍[1]
關於物權取得權的地位與範圍,學界觀點也未盡一致,蓋可分為三種觀點:
第一,定限物權說。主要系德國法上的認識,認為物權取得權屬定限物權或限制物權的一種,其範圍包括先占權、物的先買權、預登記的請求權以及得買權等。
第二,學理分類說。即認為物權取得權為理論上相對於現實物權而言的一種分類,主要指將來一定條件下權利人可排他性地取得特定不動產物權之權利,如優先承買權、期待權等。
第三,準物權說。認為先買權、繼承權、採礦權、漁業權等物權取得權,其本身不屬於物權(不具有直接支配性),但在效力方面與物權相近,準用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故被稱為準物權;也有的指出物權取得權包括財產繼承權、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無主財產取得權、採礦權等,這些權利本身不屬於物權,不應以物權看待,但其中有些權利在法律上準用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故也被叫作准物權。
物權取得權與用益物權的區別[2]
物權取得權與用益物權不同,其主要區別是: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均為不可消耗物,該權利消滅時,權利人應將標的物返還給原物所有人。物權取得權的標的物均為可消耗物,該權利消滅時,權利人既不應、也無法將標的物返還給原物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