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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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物業管理用房[1]
物業管理用房是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活動所需要的房屋,一般包括物業辦公用房、物業清潔用房、物業儲藏用房、業主委員會活動用房等。
物業管理用房的法律規定[2]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2. 部門規章《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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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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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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