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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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物業管理委員會[1]
物業管理委員會簡稱物委會,是住宅區,寫宇樓或商釐等物業管理中的常設最高權力機構,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主要由房屋產權所有人選出的代表構成,代表廣大業主的權益。同時管理委員會也應當吸收當地居民委員會和派出所的代表參加。既然物業管理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選舉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廣大業主的權益,是物業管理中常設的最高權力機構,那麼管理委員會就應該是一個長期的、穩定的組織、一個鬆散、虛設的管理委員會不可能起到應該起到的作用。所以建議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應該到房屋管理機構備案 併到民政部門社團法人機構辦理登記,以確定其性質與法律地位。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1]
(一)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管委會章程;
(二)負責今後召集並主持業主大會;
(三)負責考察、選擇、招聘物業管理公司;
(四)與新的或原來的物業管理公司重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五)管委會有權審議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
(六)保管、監督和決定物業維修基金和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啟動基金)的使用;
(八)審議管理公司制訂的年度管理計劃、配套工程和重大維修工程項目(鍋爐、配電設備、電梯、中央空調、供暖等);
(九)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
(十)審議新的物業管理公約及各種管理規章制度等等;
物業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聘用關係、物業管理委員會是物業的主人,作為物業管理公司應當為其提供服務。